我国清理修改一批“过时”法律条文
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今天下午,随着建议将《铁路法》、《烟草专卖法》等4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两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在我国存在了30多年的法律术语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这次修改涉及我国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
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设立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的许多规定明显过时,废除的呼声很高。
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此外,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从废止行政法规到国家法律的修改,体现了我国立法在驶入快车道后,将更注重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