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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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不合理收费”不应“取消”了之

张东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31    [打印] [关闭]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介绍,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服务的收费项目,对不合理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武汉晨报》8月30日)

    原来,有线电视收费也有诸多“不合理”。而此前,公众看到的,都是因为少数家庭因为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太多、费用太贵而“私装”有线电视收视装置,从来没想到,原来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收费也有违规的。

    长期以来,有关有线电视信号的接收问题,始终被处于垄断地位的管理部门控制着,并时常利用这一“话语权”警告受众:个人私自安装电线线号设备、私自接收广播电视信号行为,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要严查。如此情况下,公众就“自觉”地认为,私接广播电视信号行为的确是违法的,因此,即使被相关部门“查处”、“罚款”也是“罪有应得”。而对于广播电视信号用户反映的费用太高、甚至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从来没有给予正面回应过。

    一个显而易见的情况是,目前,使用市场上“偷卖”电视接收装置的用户,的确很多。因为购买这种可以多年使用的电视信号接收装置,大多只要一二百元,比一些地方的“初装费”都便宜。这还省了每年还需要交纳的上百元“收视费”。

    此外,还有用户反映,因为申请办理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需要交纳名目繁多的费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广电总局明令规定,这些费用中,有一些是“不合理”收费,应予“取消”。

    既然是“不合理收费”被“合理”征收,为何不见有关部门查处这一行为,责令退款给已经为此交费的用户?对这些不合理收费,似乎不能“予以取消”了之。

    更重要的是,此前,这些“不合理收费”从来没有考虑到公众的接受程度,更没有征求过公众的意见,即使是贫困家庭也是照收不误。

    不仅如此,相关部门在收取了只有自己说了算的高额费用之后,相关服务很少让消费者满意过:信号差、电视频道中插播大量广告、售后服务差,有时因为电视信号问题,几个电话都“招不来”相关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其深层原因正在于,有线电视台在当地有线电视收视权中处于垄断地位,“独此一家、绝无分店”,而主管部门又与其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

    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发改委和广电总局终于对有线电视服务部门开刀了,并且明确规定,“各地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要严肃查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但作为有线电视收视服务部门的直接管理者,是否会对“儿子”真正下狠心查处并落实这一政策,尚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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