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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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摊贩”要走程序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31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广州8月30日电(记者叶前)只有当流动商贩占用城市主干道、广场、机场、火车站、步行街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或遭市民多次投诉,且经劝告仍拒不改正,城管机关才可对其物品实施扣押,并必须明确期限。这是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就如何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现场制作并交付扣押物品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且决定书需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如果当事人拒绝在清单签名或不在现场的,城管机关应对清单予以公证或在清单注明情况;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自动解除的,城管机关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说:“由于扣押物品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处理这一问题既要保障有效的城市管理以维护广大市民利益,也要保护流动商贩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秉持审慎原则,尽可能做到规范城管执法权力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结合。”

    《条例》还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即城市管理协管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李廷贵说,目前广州市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3196名,另有将近5000名协管员,为了便于市民和当事人辨识,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分着天蓝色和灰绿色制服。

    《条例》明确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翔表示,新条例特别注意防止粗暴执法,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此外,《条例》明确了对流动商贩管理“宜疏不宜堵”。李廷贵表示,在不影响市民交通出行、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在非主干道和其他重要区域的路段,城管机关将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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