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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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对“酒驾”的震慑力

实习生 徐守利 本报记者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31    [打印] [关闭]
    近来,频频见诸各大媒体的酒后驾车导致特大交通事故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太轻。

    7月17日,成都的两位律师李刚和罗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7月20日,济南也有6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修订刑法时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建议。

    李刚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提出,社会发展了,要在社会上倡导尊重生命的意识。而交通肇事频发产生了很多家庭悲剧,也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是,目前的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缺乏震慑力,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过低,势必导致交通肇事案频发。“提高法律对酒后驾车的震慑力,每一个公民都会受益,对驾车者也是一种保护。”

    李刚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只有当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这会让酒后驾车者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有可能不会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他认为,交通肇事罪应该由“结果犯”向“危险犯”转变,即只要酒后驾车这种状态存在,就是犯罪,就可判刑;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结果只是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我们建议修改刑法,增加这么一条罪,主要是想通过提高对酒后驾车的震慑力,从而达到遏制酒后驾车泛滥的目的。”李刚说。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的陈禄堂律师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太小。他告诉记者,近三年来他一共代理过50余起交通肇事案件,其中有30%左右的案件是由当事人酒后驾车引起的。

    陈禄堂肯定了一些同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加重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的的行为。但他同时表示,刑法没有必要单独对酒后驾车行为定罪。他认为,可以依照认定饮酒和醉酒的国家标准,将对饮酒驾车的处罚提高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对醉酒驾车的处罚,同时将醉酒驾车列为交通肇事罪处罚的从重情节之一。

    但也有律师认为,目前没有必要修改刑法专门规制酒后驾车现象。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当前的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震慑力是足够的。前一段时间公安部整顿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酒后驾车及交通肇事案降幅明显,这就已经表明当前的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威慑是足够的。”

    张青松认为,相对于修改刑法,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执行。“当前的法律震慑力度已经够了,只是没有落实,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而如果不落实,即使将酒后驾驶上升到刑法层面,也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一些学者也对酒后驾车单独入罪的提法表现出谨慎的态度。

    和张青松一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的丁立民教授也认为遏制酒后驾车的更关键环节在于执法。

    8月中旬,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3G门户网,对1792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1.3%的参与者认为目前对酒后驾车处罚过轻。

    丁立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的态度比较激进,“我们首先应该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足用好,如果在执法上加大力度之后,仍然避免不了酒后驾驶的现象,那才是修改法律之时,而不是一发现问题,马上就去修改法律。”

    他强调,在修改刑法之前,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搞清楚问题到底出在哪儿。“目前的刑法不需要修改,只是执法存在偏差。如果执法到位并且公正,对酒后驾车就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丁立民说。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看来,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对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来说,15天拘留将极大地影响他的个人声誉和事业发展。”

    此前,《羊城晚报》曾报道了一位因醉酒驾车而被行政拘留的司机因此丢了工作的事例。当事人面对记者发出感慨:“进来(拘留所)之后我才发现,这个世界什么叫做‘度日如年,度分如天’。”

    但在8月29日,《天府早报》报道了成都在查处酒后驾车的行动中,有醉酒司机因喝“业务酒”被拘留,却接到了领导发来的慰问电和慰问品。对此,余凌云表示,这说明一些领导缺乏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正确认识,是对酒后驾车这一不良行为的纵容。

    在谈到“酒驾”是否入罪的问题时,余凌云表示,将醉酒驾车“一刀切”地一律入罪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科学划分“酒驾”行为,并实施相应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后已经失去判断和控制能力,仍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酒后驾车的治理,我希望法条的设计能够再精致一些。”余凌云说。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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