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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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化改革后将无廉租房

许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1    [打印] [关闭]
    在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之际,廉租房忽然陷入了一种可能需要对制度设计进行微调的境地。为了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配套资金的不足难题,中西部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投入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第一财经日报》8月31日)

    住房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之一,政府之所以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便是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现实困难,希望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的方式,使得他们能相对轻松地“居有其所”。“有”在此处的意思,未必是拥有产权,而指暂时拥有使用权。

    廉租房的配置方式,并非一定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这已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究竟采用何种方式配置,决定于是否更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现实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提高各种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

    以实物方式配置的话,一般而言,合乎准入条件的租住者拥有对房屋的暂时使用权,而不拥有完全或者是部分的产权。廉租,拆开来,就是一个廉字,与一个租字。

    这样做,首先是为了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必要保障的权利,防止他们因无力购买完全或者部分产权房而无处可住。其次,廉租房解决的,实际是过渡性居住问题。尽管不能排除相当部分家庭将终生居住于廉租房,却终究不能替代低收入群体本身的流动性,一旦收入超过既定标准,便不能再继续享有廉租待遇。否则,是对于其他公众群体的不公平。

    廉租房的私人产权化改革,即制度性地允许拥有完全或者是部分的产权,解决的却是这些房屋的市场交易问题。不仅导致廉租房失去了流动性,而且,导致建造廉租房本身由社会保障行为转变为商业开发行为。往好的方面说,是负责任的政府将疲于奔命,不断建造廉租房来满足需要;往坏的方面说,是以保障住房为名给予各项政策与财政资金扶持,然后将政策性保障住房转向半商品房,实现业主与政府的共同受益。但是这种受益,是建立在其他公众不当付出的基础上。

    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来说,更具现实意义的,是能通过这一转化过程,成功将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补贴资金变现。

    如果疏于管理(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有太多黑幕和例子可供佐证),探索实施的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政策将远离初衷。在保障房的名义下,真正推动的,不过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商业开发,以及对基本公共责任的不断放弃,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廉租房将名存实亡。不仅真正的弱势群体可能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而且,将有可能沦为权力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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