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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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
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1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确定了的奋斗目标,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工作之后,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规定:“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这个“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其实质和主要任务是实现国家工业化,而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就必须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

    按照总路线的要求,党从1953年起,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建设的同时,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任务是:把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把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人所有制改造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农业的合作化。1953年,中共中央先后作出两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规定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农村的合作化,就是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开始的。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中国农村在发展稳定的气氛中完成了几千年的分散个体劳动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历史性转变。

    在推进农业合作化的同时,从1953年11月开始至1956年底,党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以生产合作小组、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形式,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对手工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全国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合作社。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进行。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通过公私合营等多种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企业,同时将所有制的改造与人的改造相结合,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和平赎买”政策,努力使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民族工商业者中的绝大多数人公开表示接受这样的方案,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为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推动各项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已经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全面地建立起来了。这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中国社会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八大正是依据这一形势,宣布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并且据此对国内的主要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对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作出明确规定。

    尽管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后期,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但是,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的确是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事实已经表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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