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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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来,公民权利意识从萌芽初醒到逐渐成熟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

本报记者 崔丽 实习生 欧阳骆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1    [打印] [关闭]
    日前,王海代理消费者状告某公司的案件悄然撤诉了。这位上世纪90年代以买假索赔著称的职业打假人,成功唤起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曾经,王海被社会视为另类的“刁民”,名噪一时,现在他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从消费维权到物权排他,从名誉肖像到人格尊严,从物质损害到精神赔偿,维护个人权利不再仅仅是空谈。60年来,伴随着中国法治前行的脚步,公民权利意识从最初的萌芽初醒,逐渐走向成熟。

    火柴盒上有我的权利

    今年8月,20岁的郑青从河北老家来北京一家洗头房打工,刚刚过了试用期,他希望能和老板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上不是写得很清楚嘛,我应该有这个权利吧。”郑青浓重的唐山口音,把“权利”二字咬得很清楚。

    今天,权利概念已融入公民意识中。回首60年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经历了曲折的变迁。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始施行,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男女拥有了平等的婚姻选择权。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掀起了1.5亿人参加宪法讨论的热潮。1954年通过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该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中国的诞生,点燃和复苏了人们当家做主的权利意识,也赋予了人们基本的公民权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全国人大在短短3个月内出台了7部法律。

    1986年4月,对公民人身、民事权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民法通则》正式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民法通则》的出台,为权利意识打开了启蒙之门。“整部《民法通则》156个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很多人身权利,像名誉权、身体健康权、肖像权等都是老百姓从未听说过的。”

    过去,东北一家火柴厂生产的火柴盒上,用了一名工人的肖像。多少年过去了,双方都相安无事。现在,这张脸则成为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再随便使用了。这个以往司空见惯的事例,让很多人恍然大悟:原来我可以为自己这张脸主张权利,这就是肖像权啊!

    “这些年,无论公民自身权利意识还是立法保护,都取得了巨大进步,有些方面,甚至走在世界前列。”杨立新说。

    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民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3月,最高法《关于制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赔偿的解释》,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更加细密。

    社会进步的细节回放

    河北律师乔占祥性格温和内敛,没人想到,看似憨厚的他,会成为和“铁老大”叫板的“吃螃蟹”者。

    2001年1月,乔占祥坐火车到外地办案,买到的火车票比平时涨了5元钱。车上,乘客们对春运火车票涨价议论纷纷,职业的敏感让他不由地琢磨:“铁老大”说涨价就涨价,有何法律依据?

    出差回来,乔占祥开始收集资料研究,认为春运火车票上浮未经国务院批准是违法的。

    而且,依据《价格法》,火车票价上浮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他给铁道部传真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就春运火车票涨价提出质疑。在此之前,铁路春运票价已经涨了3年。

    乔占祥对铁道部的答复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这场历时一年的官司,虽然乔占祥最终败诉,却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人们意识到,普通公民能够以法律为武器,向既定的不合理规则说“不”,它所维护的不仅是个人权益,还是社会公众利益。

    乔占祥案也揭开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2001年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部门,开始纷纷邀请百姓参与价格听证。

    为争取小区绿地、为银行少付一分钱利息、为餐车消费没有发票、为高速路不高速……越来越多普通身影的踊跃维权行为,让人们意识到,公民权利不仅写在书本上、法条里,还存在于自己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消费者权益维护也从物质层面上升到精神层面,公民对因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主体。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宣告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多新类型侵权行为,诸如网络侵权、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侵权责任法草案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权利意识推动法治进程

    自1987年起,《行政诉讼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之后,《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相继颁布实施。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用1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

    从不敢告、不会告,到民告官逐渐成为常态,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连年上升。1987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0多万件。行政诉讼的类型也不断拓展、延伸,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到平等就业权保护、受教育权保护等,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行政官员出庭应诉率越来越高。在江苏,各地“一把手”出庭应诉已不再是新闻,从怕当被告、怕出庭应诉、怕败诉,到官民平等对话、论事说理,行政诉讼成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个契机。

    2002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备受瞩目。《民法典》是通过设定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2007年,《物权法》问世,首次明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堪称“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200多个条款,每一项都与百姓利益、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当年3月,被称为“最牛钉子户”的重庆人吴萍,勇敢地拿起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为自己的维权增添了一道后盾。

    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一部部地建立起来。一位知名民法学家表示,《民法典》的制定在国家公权下筑起了私权保护墙。

    法治进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成长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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