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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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2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和相对齐全的科研机构和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国家设想在第二、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全面大规模地开展经济建设,全部或部分完成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改造,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

    这个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为了系统地引导科学研究为国家建设服务,中央政府开始着手制定新中国第一个中长期科技规划——《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随后,在周恩来总理的领导下,国务院成立了科学规划委员会,调集了几百名专家学者参加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纲要(草案)》在几经讨论修改后,于1956年1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次规划的成果集中体现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重要科学任务说明书和中心问题说明书》《基础科学学科规划说明书》《1956年紧急措施和1957年研究计划要点》《任务和中心问题名称一览》等文件中。“12年科技规划”确定了“重点发展,迎头赶上”的方针和今后12年科技发展的主要目标。“12年科技规划”从自然条件及资源、矿冶、燃料和动力、机械制造、化学工业、土木建筑、运输和通信、新技术、国防、农业林业牧业、医药卫生、仪器计量和国家标准、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与科学情报等13个方面,提出了57项重大科学技术任务、616个中心问题,并综合提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无线电电子学中的新技术、喷气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精密仪器等12个重点任务;“12年科技规划”采取“全面考虑、重点规划”的方针,对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地理学等8个基础学科做出了系统的规划;为填补我国在一些急需的尖端科学领域里的空白,规划还提出了1956年的4项紧急措施;此外,为了组织落实和实现“12年科技规划”制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国家还对科学技术工作体制、科学研究机构的合理设置、科技干部的使用、培养及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事业良好环境条件的创造、规划的组织管理程序、年度科学技术的制定等做了一般性规定。

    1956年制定实施的“12年科技规划”,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次成功管理实践。通过规划的实施,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队伍,科学技术水平从十分落后的状况大体达到了国际上20世纪40年代的水平,资源勘探、工业和农业科技、新兴技术、医学科学技术和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当显著的变化。同时,“12年科技规划”的实施对我国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布局、高等院校学科及专业的调整、科技队伍的培养方向和使用方式、科技管理的体系和方法,以及我国科技体制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总之,“12年科技规划”对我国各项科技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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