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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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每年交纳数十元 ■毕业生医保关系可续接

河南百万大学生全部纳入医保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03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潘志贤 实习生代聪)从今天起,河南省百万大学生全面纳入居民医保体系,参保大学生除因病住院享受居民同等待遇之外,门诊看病也由学校“包干”,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还可由统筹基金支付。

    据了解,截止到2008年年底,河南省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共有108万人。河南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今年9月前,河南省的百万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凡在该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按当地中、小学生参保标准执行。

    河南省特别规定,在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大学生在异地患病的,可就近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据介绍,加入医保后,每生每年个人仅需缴纳数十元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郑州市大学生参保情况为例:大学生参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20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0元,即个人一年共缴费30元,其余部分则按所在学校级别分别由中央、省、市财政负担。

    据了解,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可享受最高6万元的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每满3年,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各增加5000元。

    《意见》还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未及时就业的,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此外,大学生在校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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