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成为“土特产”
奚旭初
8月底,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举引发争议。今天上午,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9月7日《北京晚报》)
这意味着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地方,面临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公众不是法官,当然不能妄下结论:哪一个认定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但可以断定的是,这两个互相矛盾的认定,必然混淆视听。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法律的威严所倚、生命所在,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必依”、“必究”、“必严”,关键在于按照法律办事。但是,对比浙江、北京两地法院的认定,公众看到的,却是法律被当作橡皮泥,一捏一个样。
彼此打架的司法认定让人一头雾水。然而,只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应该出现两地司法认定“掐架”的现象。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既不是浙江的“土特产”,也不是北京的“土特产”,怎么可以想怎么“裁量”就怎么“裁量”?
此风若开,各地法院都纷纷仿效,“各自为政”,那么司法统一将变得支离破碎,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法律秩序将混乱不堪,依法治国也就成为镜花水月。
依法治国的口号早已提出,为什么碰到实际问题又随意解读?虽然此事只是发生在浙江、北京,所涉及的只是交通方面的一个案例,但背后折射出的问题无疑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