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多名机关超编人员如何“消化”
武汉市的这一精简“4000多名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改革成效,无疑堪称“大手笔”——精简规模范围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均相当可观。
众所周知,党政机关人员大量超编、人浮于事现象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久治不愈的行政顽疾,同时也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等弊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如媒体最近披露的“最大县政府”——湖南溆浦县便是一个典型,该县环保局超编80人,农业局干部职工955人,交通局干部职工1868人……
但接下来,“4000多名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具体究竟如何精简呢?报道中提到“消化”一词,无疑耐人寻味。按照既往许多地方的习惯做法,以及人们的普遍经验,所谓“消化”,除了“退休”之外,无非两种途径和方式:其一,在机关内部直接“消化”—超编人员“不再任领导职务,但保留级别待遇,工资不降,待遇不变”,如最近吉林省的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便是照此办理的,最终产生了“没有人因机构改革而下岗”的效果。其二,将被精简的超编人员向其他单位部门分流,如事业单位、(官方背景的)民间社团、国企等。
如此“消化”方式,显然无法让人满意、信服。前一种方式,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人浮于事”的局面,也没有真正节省行政成本,不符合“精简”的本义。而后一种方式,虽然名义形式上实现了精简,但实际上是一种“转嫁”——将包袱简单地甩给了其他部门。要知道,目前在我国,事业单位、社团、国企等单位部门,超编、人员过剩的问题并不比党政机关更轻微,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统计显示,全国“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大约是行政人员的3.5倍。同时,以事业等单位部门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会加重和恶化政事不分、政商一体的社会治理倾向。
所以,真正最便捷有效的“消化”,是直接将之清理、排出“体外”,让他们下岗再就业。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彻底实现人员精简的目的,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那些仍然在编在岗的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一种危机意识,用事实告诫他们公务人员并非铁饭碗。
依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其实并非没有正常的退出渠道。如该法规定,公务员若出现“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等情形,便可“予以辞退”;同时对于严重违纪的公务员,还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处分。但在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执行并不严格,更远没有形成明确刚性、足够正常的退出机制。如数据显示,全国800多万公务员,1996至2003年,辞退的仅19374人,每年2421人,年均辞退率只有0.03%。至于“开除”,适用的就更少了——2006年,全国被开除公务员不过950人。
近年来,国家不止一次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现在看来,这一“正常退出机制”不仅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普遍需要,亦是保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否则,超编、多余的公务员不能正常退出,不得不一再寄托于暧昧的内部“消化”,那么,“行政效率最高”的改革目标,恐怕就会变成一种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