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必须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而不能搞别的什么制度
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党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1947年,在内蒙古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第一,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统一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历代王朝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创建了带有自治色彩的管理制度。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依据。第二,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推动了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特别是近代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族人民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这样的民族关系格局,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第三,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同时各地区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样的民族分布和发展状况,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现实条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保障,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巩固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
在当代中国,只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度,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世纪八十年代末,针对苏联和东欧出现的动荡,邓小平对一些来访的外国领导人说:“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