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篮联警告触动中国篮坛的“家规”
对于此事,广厦俱乐部一口咬定没有违约。而CBA联赛办公室主任张雄则表态:“不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因此不好发表评论。”
上赛季,迪克森和广厦队签署了一份全赛季的保障合同。尽管在效力期间,迪克森场均拿到了26.3分和9.8个篮板球,并且拥有69.3%的命中率,但广厦仍然在2009年1月将迪克森裁掉。但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没有因为裁掉迪克森而就此了结。
按照浙江广厦俱乐部总经理叶湘玉的说法,广厦俱乐部先后和迪克森签署了两份合同。“签第一份合同时,迟迟得不到他的澄清信,到后来才知道,他当时还有一份和波多黎各俱乐部的合同在身。之后,我们和他的经纪人经过协商,才签订了中国篮协的标准合同。”
且不论迪克森和波多黎各的俱乐部是否有合同在身,一个球员和同一个俱乐部拥有两份合同,本身就不正常,此事实际上触动了中国篮坛的一个“潜规则”。
上个赛季,中国篮协正式公布了外援标准合同。其目的是规范外援的行为,避免外援在赛季进行中突然离开、比赛出工不出力、诈伤和耍大牌等现象的发生。应该说,标准合同出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
“人家外援根本不认篮协的合同。”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所以,俱乐部一般都是和外援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在NBA标准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一份是篮协的标准合同。”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CBA的现状和国际惯例存在着冲突。
“俱乐部最烦的就是‘完全保障合同’,因为CBA的俱乐部根本无法接受球员几个月不打球,还照样支付全额薪水的条件。一般俱乐部的做法是对外援的固定年薪制进行修改。比如一个外援期望的年薪是20万美元,但一般CBA俱乐部的签法是按月薪两万美元计算,共支付6个月的薪水,再加上赢球奖金,一个赛季的实际收入可能会超过20万美元。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保障那些卖力的外援拿到想要的薪水,另一方面也方便俱乐部把不需要的外援裁掉。”
迪克森和广厦俱乐部争执的焦点,就在于他被裁掉后,俱乐部是否应支付全赛季的薪水以及经纪人的费用。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按照相关媒体的报道,迪克森手中掌握的正是广厦俱乐部开出的“完全保障合同”,并据此将广厦俱乐部告上国际篮联。但是,广厦俱乐部却认为这份合同无效。
“2008年8月23日,我们和迪克森签订了合同。但在签订这份合同后,俱乐部一直没收到国际篮联发给中国篮协和俱乐部的澄清信。直到2008年11月16日,我们才通过迪克森的经纪人得知他和波多黎各的合同问题已经解决。”叶湘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但是,既然第一份合同无效,俱乐部为什么在没有及时收回这份合同的情况下,又和迪克森签订了另一份篮协的标准合同呢?对此,叶湘玉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不过,一位篮球经纪人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因为篮协以前曾有针对外援的限薪令,两份阴阳合同间肯定存在着‘差价’。虽然上赛季取消了限薪令,但也有可能因为避税等原因依然存在着‘差价’,只是‘差价’不会像以前那么大。”
但是,叶湘玉却坚决否认两份合同的“差价”。“我们递交给篮协的标准合同,和球员手中合同的金额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俱乐部从来不会欠人家的钱,我们这点儿信誉还是有的。”叶湘玉说:“我们签过的合同,我们肯定认账,但迪克森欺骗我们在先,我们肯定不会付他要的那些钱。”
迪克森手握着一份“完全保障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广厦方面似乎应该付钱。据记者了解,一些资金雄厚的CBA俱乐部也确实吃过这样的亏,即半途裁掉某名外援后,但却不得不按照外援手中的“完全保障合同”,付清了整个赛季的工资。但广厦也有不付钱的理由,“我们手中有当时国际篮联出具的迪克森仍与波多黎各方面有合约的证明,并且已经提交中国篮协作为证据。”叶湘玉说。
且不论究竟谁是谁非,在纷繁复杂的事情背后,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正是因为中国篮协的一纸外援标准合同,将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了。
“篮协的初衷是好的,但却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外援和俱乐部是属于被雇佣和雇佣的关系,说白了就是两方面的事情,只要双方约定好了,按合同办事,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那位篮球经纪人指出。
“我们在和迪克森签约时,没有等到澄清信,确实有些匆忙。”这是叶湘玉为广厦总结出的经验教训。但是,“匆忙”的不仅仅是广厦俱乐部。迪克森的一纸诉状,实际上触动的是中国篮球的行规。
国际足联禁止切尔西俱乐部两个赛季不能引援的处罚正闹得沸沸扬扬,切尔西直接将官司打到了国际足联。而浙江广厦俱乐部,却指望着中国篮协出头,这既表明中国篮协在外援问题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说明中国篮球还不够职业。事情虽然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但一个明显的道理却摆在眼前,那就是,中国篮协的家规再大,也不能违背国际惯例。
本报北京9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