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

“花钱买命”和“看客正义”

沈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0    [打印] [关闭]
    9月8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终审宣判,孙由原来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肯定了四川高院的这一判决。(中新网9月8日)

    最高法解释孙没有被判极刑原因之一就是:孙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这个免死理由——“赔钱减刑”,一直在拨弄百姓的敏感神经。此前,杭州胡斌飙车案、保时捷案里,肇事者都做出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得到相对较轻的刑罚,网友怒斥这是“花钱买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受害人家属表示可以接受判决,但很多民众表示不能接受。怎么理解所谓的“花钱买命”呢?

    我国刑法把罪犯“悔罪”作为从轻的一个标准,而“悔罪”的主要表现除了认罪,就是做出积极赔偿。其实各国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德国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全部或大部予以补偿,可减轻其刑罚,甚至对于轻刑者则免除刑罚。

    但中国人的观念里,很难接受用“臭钱”去交换生命、交换公正。再加上转型期的中国,贫富差距加大,百姓对司法机关的公正信心不足,有了思想惯性: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为富人发放作恶许可证”、“法律打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白地说:“花钱买命无须回避!”这似乎犯了中国式“政治不正确”的忌,但正所谓“话糙理不糙”,选择所谓“花钱买命”是对当事各方都有利的,这是无奈的现实。由于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罪犯实际上并没有赔偿的能力,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基本保障,这难道就是“正义”吗?罪犯赔了是死,不赔也是死,那罪犯为什么要赔,而且还要举债去赔呢?而利用所谓“花钱买命”的杠杆,加害方为求减刑会积极赔偿。比如,孙案二审中,受害者家属得到了100万元赔偿,而孙免于一死,相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也并不存在“枉法”,只算“两害相权取其轻”。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义也并非简单的加减乘除,并不是抽象的名词。只有当事人才最关心“正义”的内容,而局外人更多的是“看客正义”,那不是正义的全部,他们最关心的是“以命抵命”,很难体会当事人的种种生活艰难,以及累讼之苦。孙案宣判之后,受害人家属表示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他们“已经拖不起了”。正义有时是一种妥协,并不是那么黑白分明的简单。作为局外人,我们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如洪道德教授直白得让人受不了的话:不能既要钱,又要命!

    “赔偿减刑”并不完美,它是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从根本上扭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比如,一个有钱人撞死人,不需要真的“悔罪”,赔出足够的钱,就可从法律上认定其“悔罪”,从而轻判;而一个穷人可能真的“悔罪”,却由于拿不出足够赔偿,不能认定其“悔罪”,没有得到轻判。这似乎昭示了:有钱等于有正义。

    “花钱买命”是怎样的正义?它只是一个不那么糟糕的正义,对于双方都比较可以接受,是人性艰难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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