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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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后”余热说不

刘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1    [打印] [关闭]
    据新华网消息,上海市纪委、监察局正在酝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这一举措,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提高公共管理部门的公信力,都有积极意义。眼下,以稳健和渐进式推进的中国经济改革,逐渐进入了深水区,并由此引发了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但是,当转变速度过快时,很多领域就会显示出规则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的现象。随着利益追求的泛化和人生选择的多元化,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在退休、辞职之后,到一些过去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企业、中介组织去任职。一方面,有人借此将过去没有兑现的“权力支票”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他们会想“反正也退下来、辞职了,无官一身轻,拿些好处也不再有党纪政纪约束了”;一方面,也有人借助自己任职时的社会关系,继续为个人和所在企业谋取好处。

    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现象:退休的经济部门官员转过身来就以主管领域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继续“发挥余热”;辞了职的法官摇身一变为律师,到过去自己判案的法院去代理诉讼。各种微妙的上下级、同事关系,变成不可估量的“生产力”。对于这种现象,即使个别群众有意见,反映到有关部门,也会让受理者感到棘手。法无授权,于法无据,无法处理他们。只有等掌握了他们违法犯罪的证据,才能立案查处,正常履行司法程序。

    事实上,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成了一种引人关注却又不能拿上台面处理的“潜规则”。这次,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将这一“潜规则”变成“阳光法案”,通过明文规定,约束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应该是一地、一时之规,而应该成为达成社会普遍共识的基本规则;不光局限在公务员身上,而应囊括所有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和带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国企,还有具有行政色彩的公益、公共服务单位。只有全社会都对这种“职务后”现象加以重视,并像上海市这样明文规定,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有力地落实监督,才可能起到适应时代要求、回应公众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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