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后”余热说不
这一举措,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提高公共管理部门的公信力,都有积极意义。眼下,以稳健和渐进式推进的中国经济改革,逐渐进入了深水区,并由此引发了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但是,当转变速度过快时,很多领域就会显示出规则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的现象。随着利益追求的泛化和人生选择的多元化,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在退休、辞职之后,到一些过去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企业、中介组织去任职。一方面,有人借此将过去没有兑现的“权力支票”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他们会想“反正也退下来、辞职了,无官一身轻,拿些好处也不再有党纪政纪约束了”;一方面,也有人借助自己任职时的社会关系,继续为个人和所在企业谋取好处。
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现象:退休的经济部门官员转过身来就以主管领域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继续“发挥余热”;辞了职的法官摇身一变为律师,到过去自己判案的法院去代理诉讼。各种微妙的上下级、同事关系,变成不可估量的“生产力”。对于这种现象,即使个别群众有意见,反映到有关部门,也会让受理者感到棘手。法无授权,于法无据,无法处理他们。只有等掌握了他们违法犯罪的证据,才能立案查处,正常履行司法程序。
事实上,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成了一种引人关注却又不能拿上台面处理的“潜规则”。这次,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将这一“潜规则”变成“阳光法案”,通过明文规定,约束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应该是一地、一时之规,而应该成为达成社会普遍共识的基本规则;不光局限在公务员身上,而应囊括所有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和带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国企,还有具有行政色彩的公益、公共服务单位。只有全社会都对这种“职务后”现象加以重视,并像上海市这样明文规定,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有力地落实监督,才可能起到适应时代要求、回应公众期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