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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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经适房为什么不能出租

佳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1    [打印] [关闭]
    广州市查处出租经适房的3户业主,他们竟然都是货真价实的低收入者,其中一户业主伍少荣的情况最让人同情。伍少荣请求政府不要收回房子,不仅遭到拒绝,还被有关官员施以雷霆之怒。卢荻秋在9月10日“青年话题”上发文对此表示难以理解,认为有关官员对弱势群体的艰辛十分隔膜。

    原来,出租经适房的业主并不都是冒牌低收入者;原来,经适房出租与经适房骗购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且我相信,像伍少荣这样的经适房业主并非少数,这可以从经适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而很多低收入家庭却买不起经适房的矛盾和尴尬中得到印证。伍少荣们的真实生活状态,颠覆了我们的惯常逻辑,说明将出租经适房者与骗购经适房挂钩,很多时候是一种偏见,至少是以偏概全。出租经适房的低收入者伍少荣是一个“标本”,通过他,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经适房“禁租令”到底合理、必要与否。

    为什么要禁止经适房出租呢?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但这只是依据,而不是理由。那么我先来陈述允许经适房出租的理由,大致有如下三条。

    其一,经适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个家庭能否申请、拥有经适房,唯一的衡量尺度应该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够低。这就好比吃低保,某个人能否享受低保,只应看其收入水平,而不应看他怎样过日子,是不是养狗,是不是用手机。低保户宁愿自己吃得差点、穿得破点,省出钱来养条狗,只要他喜欢,难道不行吗?经适房也是一样,对于伍少荣这样的低收入家庭而言,自己住进崭新的经适房,可能觉得太奢侈了,他们宁愿自己租破房子住,而要把经适房出租换些租金偿还贷款、补贴家用,供孩子上学给老人看病,怎么就不行呢?

    其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可见没有完整产权是禁止经适房出租的最大理由。但是从道理上讲,业主对经适房没有完整产权,只意味着他无权擅自将房子卖掉,而业主对经适房显然拥有完整的居住权(使用权),将房子出租,其实是将居住权暂“借”给他人,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让渡,出租权应该是居住权的延伸。这就好比农民虽只拥有耕地的使用权,却并不妨碍他们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

    其三,经适房出租屡禁不止,费力整治却效果不佳。如果把查处经适房出租的精力腾出来,集中到申购者资格审核上去,会不会更有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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