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常常不能及时上交收缴的文物
9月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文物局张姓工作人员。
张某坦陈,青海境内彩陶数量众多,大量散于民间,而文博部门由于经费不足,无力收藏与保护。“这两年文物案件也破获了不少,包括一些公职人员也有参与。”
根据《文物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1999年4月5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移交部门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执法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张某告诉记者,“由于案件审理的其他原因,牵扯一些其他问题,公安机关常常不能及时上交收缴的文物”。
问及具体原因,张某说:“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比较紧张,结不了案就没法移交。”
据张某介绍,当地公安人员在经办文物案件时,有时会提出办案经费紧张,希望能给一些补助或奖励。“按理说,公安破获重大案件是应该给予一定奖励。《文物法》规定,在保护文物方面有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在我们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我们的经费也很有限,哪有钱奖励呀?”
青海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李主任告诉记者,公安的办案经费确实很紧张,尤其是这样的文物案件,需要请专业部门鉴定,还得公安部门出鉴定费,有时鉴定费高达鉴定物价值的10%。“很多派出所掏不起这个鉴定费,案子就结不了。”
张某告诉记者,早期人们对彩陶缺乏认识,农民在挖地时经常会发掘出一些彩陶,小孩用来当玩具玩,看谁滚得远。后来随着乐都县柳湾墓地发现以后,彩陶才逐渐为人们所知,开始有一些盗掘和贩卖行为。“上世纪90年代初盗墓较猖獗,引起中央重视。1995年后在都兰地区成立了文物专案派出所,专门负责都兰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基本上扼制了古墓葬盗掘现象。但零星的盗掘贩卖案件这几年也有,公安机关也破获了不少,但完全堵住是不太可能的,这些年来市场上贩卖的彩陶也有不少。”
张某说,由于法律规定得太笼统,对于打击这类案件增加了许多难度。比如,《文物法》规定,家传、从文物商店购买,或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在现实情况下,很难界定。“比如前几年有些彩陶被洪水冲出来了,或者农民挖地时发现了,拿回家当容器用,磨几年就跟家传的一样,你说他是家里的还是出土的?”
“现在文物市场很混乱”,张某说,按照《文物法》规定,文物商店应该经过文物部门审批,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但现实中,有很多古玩店、字画店根本未经过文物部门批准,也无法做到像正规文物商店那样,对销售的文物进行登记、备案、报审等。张某说,青海省只有唯一一家正规文物商店——青海省文物商店,其他都未经文物部门审批,但照样经营文物。“各地都有古玩市场,或多或少都有文物。但市场是归工商部门监管的,文物部门也不好插手。”
他建议,法律应对古玩和文物作出明确区分,并对文物流通进行严格限定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