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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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盗卖:谁的疯狂,谁的伤悲?

盗掘文物成了官场贿赂、商场洗钱的工具
本报记者 滕兴才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1    [打印] [关闭]
    “从几十年来港澳富商巨款回购流失文物献给国家,到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圆明园铜兽首拍卖事件,我们正在近乎疯狂地试图追回流失海外的那些文物,然而,如果我们现在不能阻止国内的文物再因为我们的治理不善流失出去,那么,追索流失文物又有什么意义呢?”李健民感慨道。

    李健民,64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曾参与过多处重要文物地址的挖掘工作。9月10日,他用自己超过40年的考古工作和考古研究中的所见所闻,为我们揭开了日渐猖獗的文物盗卖现象背后不为人知的“黑色故事”。

    “要想富,先盗墓,一盗一个万元户”

    据李健民介绍,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文物的价值,特别是经济利益逐渐显现,非法的盗掘和走私行为日益猖獗,甚至不少地方流传着这样的话,“要想富,先盗墓,一盗一个万元户”。

    李健民告诉记者,首先是被标识为墓葬地附近的村民会闻风而动。有的在野外打墓标,前后左右一打墓标,如果发现下面的墓穴只有几十厘米宽、几米长,那就没有太多陪葬品,如果有好几米宽,这么大的空间就肯定有不少陪葬品。这种专业的方法常常是村民跟专业考古队学来的。李健民告诉记者,当年他们在山西省晋侯墓进行考古挖掘工作时,不少村民都刻意学习他们的操作方法,甚至连工作队驻地看大门的老人都会留心听他们的讲话,作为有用信息传递给自己家人和亲戚。

    相对于村民这样的小打小闹,一些犯罪团伙,特别是与境外文物贩卖集团勾结在一起的犯罪分子,他们的盗掘和贩运已经有了高效运转的途径。不少文物贩子和国内专门从事盗掘古墓的人联系密切,一听说国内某个地方发现了一座古墓,都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文物贩子会先付给盗墓者几万元不等的定金,无论能否盗出有价值的文物,这笔钱都不收回,有价值再加钱。这些团伙盗墓者使用卫星定位仪、雷达联系,出入有专车,甚至有盗墓分子为了作案,把踩好的点圈起来建成工厂,故意让烟囱冒烟,伪装正常生产,其实在里面疯狂盗掘。

    李健民研究员也告诉记者,现在各地城市化不断发展,各种基建项目很多。按照规定,基建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向文物部门提出申请,由文物部门通过资料和实地打墓标,判断项目征用地地下是否有文物,如果没有才可以施工。但实际上,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这个环节在很多地方都被省略了。

    正是这些基建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成为不少文物流失的新途径之一。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动土之前就有挖掘文物的意识,他们往往会明确告诉施工队,如果挖出来什么文物,都可以折价卖给他,并且张贴或者发放一个收购价目表。

    民警打着执行公务的旗号公开盗掘

    疯狂的不仅仅是老百姓和文物贩子。李健民研究员给记者讲述了在文物保护圈内众所周知的一件荒唐至极的事情。

    事情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地点是山西临汾曲沃县曲村镇周边的山西晋侯墓葬群。这个墓葬群被发现之后,当地盗墓之风盛起。不仅老百姓几乎家家盗墓,甚至连公安民警也没能抵挡住一夜暴富的诱惑。当时,曲沃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带领着十几名同事来到曲村镇靠近天马镇的一片空地,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掘墓,对外人则称之为执行公务,为此还进行了分工,有的民警负责挖掘,有的负责持枪站岗放哨。当天晚上,临汾公安部门因公务打电话到曲沃县公安局,被告知警员们都到曲村镇执行公务去了,于是电话又打到了曲村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接了电话,马上去找正在执行公务的县公安局同事们来接电话,然而这位报信的同志并不知道真相,直接闯入了站岗放哨民警的界内。结果,站岗民警鸣枪示警,竟然把报信的同志吓跑了。

    后来此事立案,带头的民警被判刑1年。尽管如此,李健民研究员说起此事,仍然惊讶万分。

    “以罚代管”是怎样形成的

    如此骇人听闻的真实故事毕竟是少数,然而对于文物盗卖不作为或者仅仅以罚代管的现象,却普遍存在于各地的公安执法部门。

    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青海、宁夏、甘肃等文物大省,恰恰处于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很多文物所在区县都是国家级或者省级贫困县,文物保护经费捉襟见肘,野外文物的保护工作形同虚设。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很多地区一个乡的文物管理站只有一个人,一个县也不过十几个人,很难管理到位。

    李健民研究员告诉记者,他的同事曾在湖北荆州遇到这样一件事情。某乡被发现有一群古墓,引来不少外乡的盗墓贼,这些人住到了当地的老乡家里,随时准备下手。这个乡的文物保护站只有站长一个人,站长为了保护文物,到处去宣传、劝说老百姓,甚至差点被盗墓分子的摩托车撞死。但是,在他独自奔波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当地公安部门都不曾介入。一方面,他们保护文物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抓盗卖文物必须人赃俱获。由于这种犯罪行为取证难度比较大,而不愿意冒这个风险。

    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公安执法单位对非法盗掘文物往往“以罚代管”。

    李健民告诉记者,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抓了盗卖文物的犯罪分子,就罚几千块钱,没收文物,然后把人放了。被抓、被罚钱的如果是专业盗墓分子,那肯定不会就此罢休。如果被抓、被罚的是老百姓,那为了弥补这几千块钱罚款的损失,往往也会选择继续盗墓。即使被抓,再罚几千块钱出来还继续。这样形成了“盗墓—抓人—罚款—放人—继续盗墓—再抓再罚”的循环。甚至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把对盗墓分子的罚款作为了一项固定的收入,把这些盗墓者当成了自己的“衣食父母”,因此也就产生了只愿意抓人罚款、不愿意严厉打击的怪现象。

    另外,公安部门如何处理没收的盗掘出土文物,也常有怪现象令人瞠目。

    李健民告诉记者,对于从犯罪分子手中没收来的盗掘文物,公安部门理应按照相关规定送交文物部门,收归国有,加以鉴定,实施保护。但是,却有公安局在没收的文物怎么处理上动了脑筋。有的时候,公安部门中的某些人会将其据为己有,或由某些人所有,逐步私分。有的人就把它放在仓库里,等着文物保护部门来要。一旦文物保护部门来公安局要文物,公安局就以各种名目向文物部门收取费用。比如,公安局会说,我为了破这个案子花了多少多少破案经费,这得需要补偿。再比如,公安局会以查获了盗卖的文物价值这么大,要是卖的话肯定值很多钱,我们挽回这么大损失,应该得到奖励,文物部门应该帮助发奖金。

    盗掘文物成了官场贿赂、商场洗钱的工具

    李健民告诉记者,盗掘出来的文物,在国内是绝对不能流通的,买卖都是犯罪。但是,把买来的盗掘出土文物说成检来的、别人送的等等,算不算违法,这个界限不很清晰。因此,一些盗掘出土文物在境内,特别是在当地,成了馈赠礼品中的抢手货。

    李健民研究员近年来对距今6500年到5000年的红山文化进行了重点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他曾多次前往盛产红山玉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深入考察。他告诉记者,红山玉器的盗掘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形成了一种风气,人人以收藏红山玉器为荣。他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当地大小官员常在迎来送往中把红山玉器、特别是其中的上等货色,当作重要的行贿受贿物品,这在当地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

    盗掘出土文物的另一个流向,也是其主要流向,则是境外。通过非法途径运到国外后,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国内的人把它从国外买回来,不但是合法的,甚至有时候还被宣传为一种爱国行为。然而,李健民告诉记者,这种看似合理合法的买卖,常常变成了一些不法收入由黑洗白的方式。

    随着中国文物在境外市场的价值迅速增大,文物盗掘者、倒卖者和他们的保护者们为此更加疯狂。从无知的农民到执法犯法的公务人员,从小打小闹的文物贩子到专业的跨国走私团伙,纷纷从这条黑色链条中谋取或大或小的利益。

    那么,损失的是谁?只能是国家、民族,还有我们的子孙后代:国家和民族损失的是一个个精彩却永难复制的历史信物,后代却将面临更大的尴尬,他们难道必须去外国人的储藏间或者博物馆,才能感受灿烂的中华文明吗?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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