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青年的5年冤狱》报道追踪——
蒙冤青年获得18万元国家赔偿
本报讯(记者洪克非)近日,匡增武致电其律师,称其银行账户已收到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入的十多万元国家赔偿款。至此,匡增武被指控犯抢劫罪冤案(本报曾作报道),从2007年初申诉到获得国家赔偿,经历两年多时间,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33岁的匡增武是湖南省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人。2002年3月31日晚上,他与当地计生干部发生冲突,被当地派出所抓住,拘留到4月9日。
2002年8月25日上午,他赶集时被祁东县步云桥镇派出所民警带走,称其涉嫌一起伤害案,随后又被祁东县太和堂镇派出所民警控告涉及另一起抢劫案。
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举证认为儿子当时被拘留了、不可能去抢劫,以此证明匡增武无罪。但祁东县法院一审还是判决匡增武构成抢劫罪(6年有期徒刑)和寻衅滋事罪(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匡代耘遂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访,后在衡阳市人大内司委主任杜建章等人的帮助下,衡阳市中级法院启动了纠错程序。2007年9月27日,匡增武被释放。
2009年6月下旬,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衡中法国赔字第1号《决定书》,对因错判抢劫罪而给匡增武造成的名誉损害,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匡增武被错误羁押1678日的赔偿金187919.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