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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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都是被钓住的“鱼”

廖德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16    [打印] [关闭]
    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路边的行人,不料此举竟然引来了“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而搭其上路,结果张按其要求停车时,“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南方都市报》9月15日)

    这种“执法”真让人匪夷所思!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并不少见,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子”的事。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甚至出示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以示执法的正当性,却掩盖不了类似执法在实质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这种执法手段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一下类似“钓鱼”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会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从违法执法行为的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也就是说,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作为与自身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更别提背后那种肮脏的目的。

    这些违法执法行为,目前正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危险的毒瘤,慢慢地侵蚀着社会内部的机能,打击人们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信心。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公众就可能会模糊了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而这种“钓鱼执法”的危害还不止于此,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而执法者以“钓鱼”这样的非法行为执法,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其部门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让人觉得法律不过是一些人获取利益的工具而已。更恶劣的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往往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之心,以“道德”作为赌注进行的,如果说违法执法打击的是人们的法治之心的话,这种行为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张先生的一段话,已经比较准确地道出了这一后果:“我错了,我不该有同情心,不该三十多了还这么天真,不小心就带来不认识的人,我一介P民还想和雷锋同志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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