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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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以钱抵刑”吗

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代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20    [打印] [关闭]
    “跑了五年法院,先后拿到了5份判决书,现在这样的日子终于结束了!”8月24日,车祸受害人张志国双手接过了肇事司机解超辉的18万元赔偿款。

    当天,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一起肇事逃逸案的双方皆大欢喜,受害人张志国结束了长达5年的艰辛诉讼,肇事司机解超辉也提前结束了牢狱生活。

    肇事逃逸的解超辉只被判了有期徒刑8个月。解超辉之所以被轻判,完全得益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今年开始实施的刑事和解司法尝试。

    按照这个理念,轻伤等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一般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8月31日于郑州召开的“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等与会专家认为,刑事和解适应当前现实。

    五张判决书只是五张“白条”

    5年前,张志国在河南南阳新野县经营一家摩托车修理部,他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并且妻子还失业在家,全家人的生活全靠他修理摩托车维持。张志国在经营维修部的同时,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到省会郑州购买摩托车配件。2004年1月3日,张志国雇了解超辉的货车,像往常一样准备跟车到郑州进货,但是谁也没想到,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早上5点钟,当张志国乘坐的货车行驶到一家制药厂附近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相撞,解超辉头部受了轻微撞击,而张志国的右腿则被当场轧断。事发后,解超辉赶紧拨打了120,二人很快被送到了医院。可谁知到了医院后,解超辉只是缴纳了几千元住院费,随后便玩起了“人间蒸发”。而此时的张志国终因腿伤过于严重,不得不做了截肢手术。事后经法医鉴定,张志国右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他从此成了残疾人。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解超辉应负全部责任,他也因肇事后逃逸而被公安部门网上通缉。

    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和沉重的家庭负担,张志国在5年间曾5次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新野县、南阳市两级法院也先后作出了5个民事判决,并最终判定解超辉赔偿受害人张志国45万元。但终因解超辉在外逃窜,5年来,张志国始终没有得到一分钱。

    打了5年官司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2008年12月23日,解超辉终于被警方从上海抓获,后被郑州管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今年6月,刑事案件也被转到了管城区法院。张志国得到消息后拄着拐杖来到法院,要求对解超辉从重处理。

    同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也赶到了郑州,要求解超辉尽快交付赔偿款。但已经被羁押了半年的解超辉根本没能力拿出45万元。

    依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所以解超辉至少应被判处3年徒刑,但考虑到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管城区法院决定启用刑事和解机制。

    开庭后,解超辉委托弟弟到处借钱,还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一共凑出了18万元。而此时,张志国也意识到,拿到全部的45万元赔偿款确实不大可能。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解超辉一次性赔偿张志国18万元,而张志国也当即表示希望法院对解超辉从轻处理。

    今年7月30日,管城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从轻判处解超辉有期徒刑8个月。随后,解超辉也因羁押期达到8个月刑满释放,并把18万元赔偿款交到了张志国手中。

    解超辉对张志国说,他已竭尽所能,希望能得到原谅。

    刑事和解是否意味着“私了”

    肇事逃逸,为什么仅仅判刑8个月?赔偿就可从轻判决,是不是“花钱买刑”?其实,解超辉之所以受到法院“轻判”,完全得益于郑州管城区法院开始尝试实施的刑事和解制度。

    今年5月1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了《管城法院刑事和解操作规范》,该规范就刑事和解受案范围、操作程序、监督办法等做了详尽规定。

    该案的主办法官陈志强说,依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若解不逃逸,是不构成犯罪的。解积极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酌情从轻判处情节。但他同时表示,若解不积极赔偿,量刑肯定会重很多,比如两年左右。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志富说,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从而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得到相应的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面对怎样进行法律适用,如何理解其法理内涵,刑事和解是否意味着“私了”等问题,外界存在很大的质疑。对此,孙志富表示: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因为它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而和解制度是否启动,还要取决于司法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大家平常所理解的“私了”是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得到了钱,一方免除了刑事责任,这完全是两码事。

    记者了解到,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在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刑事和解制度限定在轻微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必须是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在实际运用的同时,为避免刑事和解协议有失公允,管城区法院还专门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等对协议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

    刑事和解是当前法律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部分司法机关已在实践中尝试,但在各地司法机关中仍然没有统一尺度和标准。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意见》。

    刑事和解不是“以钱抵刑”

    针对管城区法院制定实施的刑事和解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改华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立法把一部分“私了”刑事案件合法化,把和解纳入诉讼之中,从而进行法律规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刘改华说,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何种程序和解,用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公平,这些还没有相关的国家级法律进行明确。此外,还有不少人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误解,认为有钱人可以用钱抵刑,没钱的只能去坐牢。

    同时,刘改华认为,一套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要得到公正执行,就必须对它进行一个详尽、完整的设计。如果刑事和解制度本身没有一个坚强的监督后盾,那么公众的担忧很可能就会变成现实。因此,管城区法院从完善制度出发,制定相应监管机制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目前,刑事和解是法律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已有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进行尝试,但在各地司法机关中仍没有一个标准尺度。8月31日,“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专题研讨会”在郑州召开,研讨会的目的,就是研究解决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方式、程序、法律效力及后果等司法实践问题。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办公室主任高景峰认为,赔偿损失的确是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绝不能把赔偿损失仅仅理解为赔偿经济损失。譬如“摆平”问题,实际上就是过分强调了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包括抚养、赡养被害人子女、老人等,也都可以作为和解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认为,刑事和解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现实的。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仍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当事人无权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其对象应当是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追究不是当事人两方的事,而应当是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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