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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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不得乘坐飞机,不得住星级宾馆

限制“老赖”高消费能否破解执行难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9-22    [打印] [关闭]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们,今后将不能大手大脚花钱了,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老赖”进行高消费活动予以严格限制。近日,最高法执行局就这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举行专家论证会。

    “老赖”们的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如何发现他们的这些行为?限制他们的这些行为能否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这些问题成为专家们当天讨论的焦点。

    买房是消费还是投资行为

    《规定》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进行的一些消费行为: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表示,对于“老赖”们高消费的界定范围应该尽可能扩大,比如购买5000元以上的商品就算,现实生活中,除了买房、买车,购买文物、字画也应属于高消费范畴。

    《规定》中有关买房、租赁高档办公场地均属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引起专家们的争议。最高法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说,《规定》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只是指消费行为,不包括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认为,必须明确界定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买房两者属性都有。房子是给人住的,会有损耗,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理解为消费,房子升值了,就属于投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的买房行为属于投资,那就不需要限制,因为达不到使老赖们“痛苦”的立法初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提出,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属于投资行为,目的是实现盈利,从而提高履行债务的能力,不宜界定为高消费,从而予以限制。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界定高消费的基本原则是,“老赖”高消费的行为使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了。如果《规定》把购买房子、文物、字画、红木家具等这些很难界定究竟是消费还是投资的行为写进去,执行起来会有难度。

    谁来举报“老赖”高消费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寄送限制消费令和协助监督函,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

    俞灵雨解释说,之所以要加强社会监督,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执行实践后发现,单靠法院不能破解执行难。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规定了悬赏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各界举报和打击“老赖”恶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鼓励举报的规定表示担心:“规定由谁来监督、发现并举报‘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必须慎重,举报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必须充分,要有一定界限。如果口子开得太大,再加上举报有奖励,很有可能会出现运用不合法手段抓现行的现象,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不少地方法院对“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的禁令后,一些高消费场所表示无法配合执行。福建省泉州市一家娱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并不是通缉犯,作为客户的合法消费,公司无法拒绝,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和别人一起来消费,又是别人埋单,这是否属于限制的范围?

    一些债权人也表示,无法跟踪债务人是否有高消费行为,因为“代价太大”。

    俞灵雨表示,最高法出台限制“老赖”高消费司法解释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示作用,目的是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高消费行为,立即进行制裁,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根治执行难尚需多方努力

    据了解,从2003年开始,全国法院每年都要集中开展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执行乱”的问题近年来也不断出现。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活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

    今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集中批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但由于种种原因,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相应结算账户查询目前并未纳入。

    有专家建议,法院可与公安部身份证查询、车辆登记、驾驶登记、网上追逃等网络系统联网,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行踪。对此,俞灵雨表示,最高法执行局已经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多次沟通,并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身份证查询系统目前对外是收费的,法院执行系统如果要联网使用,也涉及到费用问题,目前最高法正在积极协调。

    在当天的论证会上,不少专家对最高法近年来积极联合多家部门共同破解执行难、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表示肯定,但同时表示,在我国目前缺乏完整的个人、企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出台类似规定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表示,通过司法解释限制“老赖”高消费行为的惩戒措施只是低层次的,更高层次的是影响他的信用记录,影响他的经营、融资和交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付令制度,但实施效果很差,因为我国的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文化、信用道德缺失,对于违背信用的行为缺乏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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