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应当缓行
对动物权利加以适当保护,可以说是历史大势,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动物具有一定智力与认知能力,也有自己喜怒哀乐的情感,这些“动物性”应受到人类尊重。人类可以也应该“推己及人”,把社会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推展到人与动物的关系上,善待动物。立法保护动物,就是明确动物应享的权利,并通过国家强制予以落实。
立法保护动物权利,肇始于欧洲,但切实的动物保护是相当晚近的事。1822年,爱尔兰通过《禁止虐待家畜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才全面立法保护动物权利,对动物“住行食死”有了底线约束。而早期动物保护立法,主要是禁止虐待动物,而且很难想像得到了切实执行。
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
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的动物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
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
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
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