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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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施行

不得干扰阻挠记者合法采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09    [打印] [关闭]
    

    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曲志红)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第一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令,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几年来为规范记者证核发、使用以及保障持证记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新版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进一步明确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

    ——进一步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强化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进一步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强调指出: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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