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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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反传销面临立法困局

本报记者 李松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12    [打印] [关闭]
     李旭的民间反传销行为,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存在相当的风险。

    “由于这个反传销协会还没有正式注册,其主体是不合法的。就跟人没有户口一样。”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说,在这种情况下,李旭及其反传销协会做的事情就缺少法律依据。

    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中国反传销协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如,劝说一个受到传销蛊惑的人,如果反传销协会的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协会所在地进行劝说。“求助者求助的时候,都很心切,但一旦人被解救出来之后,求助者的心态很有可能出现变化。如果这个时候求助者认为反传销协会的工作人员是非法拘禁,反传销工作人员恐怕会百口莫辩。”张万臣说。

    张万臣觉得,民间的反传销行为本身很有意义,但其行为的合法内涵不好界定,基本上凭借反传销工作人员自己的感觉。由于这个协会没有合法的身份,其自身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协会也很难规范。

    经济上的尴尬,是中国反传销协会的另一个软肋。由于缺少资金,这个协会的运转基本靠捐助以及求助者提供的差旅费。

    “收了别人的钱为其做事,这还是否是公益行为?”张万臣说,严格说,做公益就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不收取差旅费,这个协会就没有办法做到异地劝说、解救传销的受害者。收取了费用,谁来界定这样的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谁来监督协会的财务行为?

    张万臣觉得,就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中国反传销协会做一些劝说、解救工作还可以,如果长期做下去,难免有人有异议。而且,人的本性总是向往更好的条件,创业时,协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接受住小旅馆,条件慢慢好了之后,是否也会有住三星级、四星级酒店的想法,那个时候,收取的费用是不是也水涨船高?会不会越来越偏离其公益的自我认定?

    在张万臣看来,民间的反传销行为是好心,但很难做下去。我国公益事业不发达,国家对公益事业的管理还没有拿上日程。民政部门只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具体的管理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社会团体都需要一个主管部门,而类似中国反传销协会这样的民间机构,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尽管这样的机构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很难做到。

    让李旭苦恼还不仅仅是身份的尴尬和经济上的捉襟见肘,国家对传销的打击上似乎还有分工上的不合理。

    在我国目前打击传销的制度安排上,由工商部门主管,公安部门配合。但李旭告诉记者,很多求助者都遇到过工商与公安相互扯皮的问题。打110向公安局求助,公安局让求助者联系工商局,联系了工商局,工商局却说没有强制权,得通过公安局解决。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关立法上有缺陷。”张万臣说,立法对于传销的认定太单一,首先认定其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违法行政法规到一定规模才是犯罪。公安部门在没有弄清楚传销案件达到什么样规模的情况下,不敢介入;而工商部门没有强制权,对待传销案件也无从下手。所以,很难有力打击传销。

    在张万臣看来,目前对传销的立法等于放纵犯罪。传销不仅仅违反行政法规,还涉嫌非法拘禁、诈骗,如果立法上能够做一些调整,把这些罪名都追加到传销案件中,公安部门就可以从一开始就介入传销案件,对传销的打击力度明显不一样。

    尽管打击传销是值得称道的事情,但在张万臣看来,民间的个人力量并不适合参与。由于传销涉及的是犯罪,只能由公安部门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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