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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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提出还有重大案情

重庆“涉黑涉恶”案庭审激辩实录
本报记者 田文生 郑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13    [打印] [关闭]
    “因为案情相当复杂,我要求法庭重新审理。”10月12日下午5时,当杨天庆在最后的总结陈述中突然说出这句话时,参与和旁听庭审的人们一片愕然。

    被指控为“涉黑团伙老大”的杨天庆表示,在“6·26”案件中,背后另有指使,自己不应该背上“主使”的罪名。

    因为这个突发的新情况,也因为“控辩双方在证据和罪名适用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庭审中,检方指控的涉案罪名多达10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损坏财物罪。

    针对指控,曾川和刘渝表示公诉书内容属实,而多数被告人则就部分内容表示了异议。对于多数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并未否认,而在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因而出现三大焦点。

    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这起“涉黑涉恶”案件中,公诉人的指控以及随后出示的19本证据显示,2005年以来,被告人杨天庆纠集负案在逃犯曾川、刘成虎、简绍坤,刑满释放人员刘渝,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何彭裕、邹猛、李渝等人,在重庆市主城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杨天庆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聚集成员吸毒、酗酒、嫖娼来控制组织成员。规定组织成员对组织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并通过一定纪律来管理组织。为壮大组织实力,采取受雇杀人、暴力收债、强迫交易、放高利贷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组织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曾川、刘成虎、刘渝、简绍坤为骨干成员,以何彭裕、邹猛、李渝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为暴力工具,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多数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了异议,焦点之一便是,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从9时35分开始,从9时48分至10时26分,公诉人用38分钟才读完厚厚的公诉书。

    随后的询问调查,针对检方指控,杨天庆只说一句话,“我没工作,没稳定收入,我不承认涉黑”。其他几个被告人也表示,出庭受审的几个人中,有的相互不认识,平时并不是经常往来,因而,并不承认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杨天庆还认为,该组织并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询问调查阶段,对杨天庆的提问,相对集中在犯罪细节上,另一个重心则是杨天庆等人的组织间成员关系、组织结构等问题上。其中杨天庆对组织的日常管理方法,组织成员日常生活、娱乐的经济来源,杨天庆及其骨干有无对组织成员实施惩罚等问题,被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多次问及。其中一个细节是,多数被告人都表示自己被告诫少说多做,而来自他人的惩罚,则并不常见。

    经过短暂休庭后,在下午的举证质证阶段,控辩双方的最大焦点是杨天庆等人是不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展开了辩论。

    这四个组织特征分别是:组织特征、经济特性、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立法解释,其组织特征指的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其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其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其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这四个特征的规定,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杨天庆等人已构成黑社会组织。而杨天庆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杨天庆等人的经济实力与收入来源并不足以支撑黑社会组织,而且大部分案件并不涉及金钱利益,各被告人关系谈不上严密,有的还属于朋友关系,所以这四个特征并不齐备。其他辩护律师的观点与此基本一致。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最终致使梁益平被砍死亡的“6·26”案件,因系在主城区闹市公然持刀杀人,而且发生在重庆市“打黑风暴”启动之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坊间议论纷纷,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杨天庆等人众多涉嫌犯罪的行为中,此案也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主要砍的部位是手和脚,而非心胸等致命部位。虽然最终致梁益平死亡,但自己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该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而公诉人则指控说,刘成虎等人对梁益平砍杀17刀,手脚骨头被砍断,最终致使梁益平失血休克性死亡,该行为应该属于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是否伪造居民身份证

    本案中,被告人简绍坤通过别人为网上逃犯刘成虎冒用假身份办理了身份证,以洗白身份。此举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控辩双方意见相左。

    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身份证确是公安机关办理的,被告人只是提供了不实信息,不属于“伪造”。

    公诉方则认为,相关被告人替他人牵线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是为直接伪造居民身份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从而使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目的得逞,其行为是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而对于检方针对其他罪名的控诉,除了刘成虎坚称一次杀人案件与自己无关、自己是“冤枉”的外,多数被告人对这些指控供认不讳。

    附带提起民事赔偿72万元

    “6·26”案件受害人梁益平的亲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总额为72万余元,其中,除了损失赔偿外,还包括3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及梁益平念高中的子女10万元的受教育费用。

    对此,各被告人均未表示异议,表示愿意作出赔偿。有几名被告人还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表示了道歉。

    部分被告表示悔意

    本案中,不少被告人系负案在逃犯,另有刑满释放人员。9位被告人在庭审期间大多极力为自己申辩,在最后陈述阶段,有部分被告人不同程度地表示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之意。

    当简绍坤首次出现在法庭上时,极力向旁听席上家属区的方向点头示意。

    当本报记者冒雨到达法院时获悉,在该案开审前两个小时,法院门口就聚满了自发前来的群众;而在法庭上,参加庭审旁听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普通群众和被害人家属。

    本报重庆10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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