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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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中了3.6亿巨奖并不重要

张贵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15    [打印] [关闭]
    针对日前河南安阳中出3.599亿元超级大奖的信息披露,河南福彩中心的负责人明确表示,兑奖完成后,将根据中奖彩民本人的意愿确定披露信息的“深度”,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福彩中心只有披露销售情况、开奖结果等宏观情况的责任;擅自披露彩民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广州日报》 10月13日)

    3.599亿元超级大奖,愈来愈强烈地刺激着人们探求“真相”、“内幕”、“隐情”的欲望,随之而来,似乎也引发了一个“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博弈——大奖中奖者的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或者,公众是否有权知道“他是谁”?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赞同河南福彩中心的观点,即不应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它不属于知情的范畴,此处的隐私权是大于知情权的。这不仅是因为有关法规早已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而且,从一般法理和情理上来看,也完全合情合理—个人买奖中奖本属私人行为而非公共行为,其所获奖金也完全是合法的个人财产,实在没有公开的义务和必要(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奖金获得的过程存在非法情节,另当别论)。

    不过虽然如此,笔者却以为,针对彩票提出的知情权问题,依然有意义。个中道理,正如有法律人士已分析指出的:“事实上,公众对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强烈探知欲只是这一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是公众对彩票机构公信力有所质疑”,“把火烧到中奖者的身上,属于‘找错了对象’”。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公众之于彩票的知情权仍然是重要的,只不过知情的具体指向、对象,不是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而是彩票发行管理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如彩票的销售、开奖,彩票资金的分配、使用中的信息。无疑,较之个人中奖信息,这些程序和环节中的信息才是更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信息,有义务让公众知情,以接受公众监督。而同时,如果彩票中奖当真存在造假作弊,从追索这些程序和环节中的信息入手,也真正有助于澄清事情的真相。

    不得不承认,我国彩票事业虽然已发展多年,但这方面信息的公开状况以及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程度,仍不如人意。如在彩票的销售、开奖环节,相关的弊案、丑闻就时有发生,远如前些年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彩票案,近如不久前在深圳发生的“软件工程师木马篡改福彩数据”案。

    而在彩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情况同样如此。这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彩票发行费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缺乏透明度,滥用、挥霍情况屡有发生。如审计署审计报告显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曾向所办的两家公司支付体育彩票发行费超过实际需要,在扣除全部成本后,两公司获利高达5.58亿元”,“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未经批准动用彩票专项资金2787.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另一方面,即使近年来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已有所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仍然显得相当粗略、笼统,缺乏足够的可监督性。如财政部不久前公开的2008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抗震救灾20亿元、农村医疗救助10亿元、城市医疗救助6亿元……”至于动辄数亿的公益金使用,更具体细化的项目、对象、地点、经办机构都是什么,我们仍然不得其详。(《江南都市报》9月1日)

    显然,如果上述这一切有关彩票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能做到更加透明公开,可知情、可监督,那么,彩票的公信力势必更有保证,同时,彩票吸引人的公益慈善本色而非博彩中奖特征,也才会更加鲜明。而最终,诸如3.6亿超级大奖之类的获奖质疑、争议,也才有望从源头上得到平复,不再像眼下这般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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