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保障的金融产品有多少个套让你钻
“富翁杀手”的风险迷魂阵
轰动一时的“富翁杀手”事件,维权至今长路漫漫。
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后,内地富翁投资金融衍生品巨额亏损的事件陆续浮出水面,最著名的是中信泰富因KODA亏损150亿元。“富翁杀手”是业界对KODA的戏称,这种金融衍生品中文翻译成“累计期权”,俗称“打折股票”,是一种可以与股票、外汇、期油等资产挂钩、风险极大的期权合约,所谓“赚有封顶,赔无封底”。
这种产品主要由荷兰银行、星展银行、汇丰银行等境外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以客户经理私下打“游击战”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受害人在香港异地维权希望渺茫。
据统计,2007年香港卖出1000亿美元的KODA产品,其中一半以上都卖给了内地投资人,如果按每个投资者平均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计算,则内地有受害投资人1500人到2000人。
但“富翁杀手”并不是一场纯粹对等的金融游戏。学界指出,很多投资人实际上对KODA的合同条款知之甚少。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潘修平说,100多页英文合同,3个涉外律师耗时一周才翻译成中文,“普通投资者对这一产品的风险不能完全知情。”
“我们不能把金融衍生品当做实体经济的一般商品对待,它不是黄瓜白菜,新鲜与否不是肉眼可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韬说,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工程师根据经济学原理经过严格的数据演算而来,普通投资者面对的都是法律技术和金融技术高度抽象的合同条款,相当艰涩难懂,消费关系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然而,金融衍生品的审批、定性、风险评估乃至监管措施,并没有系统的基本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潘修平说,保守地估计,中国大陆市场上有5000余种金融产品,但它们的基本法律性质不明,基础法律关系不清,交易规则模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吴韬认为,金融危机的到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求学界和立法机构制定完善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如何维护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投资者的知情权,免受霸王条款的欺诈和误导,是值得慎重考虑和研究的课题。
学者呼吁:打通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教授指出,目前在实体经济基础上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事实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性和复杂性都远远超出了实体经济中的一般商品。”吴韬说,“这就要求法律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金融业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构成,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但事实上,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的趋势,不断地冲击着分业经营模式。
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对于难以判断监管主体的金融产品,采取放任的态度,监管难以到位。“而监管步调不一致,甚至监管政策相互掣肘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吴韬说。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处长黄福宁表示,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无论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是新型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都应该纳入监管体制中,对不同类型的机构、产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吴韬则从体制的角度给出了原则性建议:“分业经营,综合监管。”
“在区分监管的基础上,强化整体监管,进一步探讨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统一的金融法律制度的问题,实现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吴韬说,这也是目前我国金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