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刁民”理应得到所护之法的保护
需要再去援引那些曾经被一次次援引过的法律依据吗?公民的申诉、控告以及检举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载明予以保障的。而这种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中的境遇,却也一次次昭示了法治在我们社会的艰难行进。
案件已进入抗诉程序,迟到的正义或许会在不久的将来,降临到这个“幸运”的护法“刁民”身上。但笔者感兴趣的是,在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从一审到二审的漫长过程中,为什么无法发现本案存在的诸多疑问?当然,你可以说是基层法官的素质问题,但素质再差的法官,也应该知道核对一下作为重要证据的精神鉴定,其鉴定机构是否有起码的鉴定资质。更何况,对法律的基本理解,难道也会出现这样明显的差错吗?什么才是捏造事实,怎么才算诬告陷害,这不都应是基本的法律职业训练吗?
唯一能够说得过去的理由,只能是作为本乡本土的法院,对于本地公权机关所提起的诉讼,根本没有说“不”的底气,更无法想象让其在一方是本地实权派人物的案件中,做到起码的秉公办理。另外,在当地有关部门扭曲的稳定观看来,这位自称“护法者”的执拗农民,或许已经成了本地最不稳定的因素,需要调动所有能够调动的公权力机器,给他点儿颜色看看。化州市国土局找人起诉,化州市法院遵命判决,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司法无法真正独立审判,始终受制于地方权力部门与地方利益的牵绊,便是本案以及与类似的所有打压举报者案件的症结所在。
所谓久病成良医,经历这么一场牢狱之灾之后,对《基本农田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了熟于心的护法“刁民”,他所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的,甚至都没有牵扯到他个人的一点利益。这样的“刁民”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更是需要他所护持的法律来进行强有力保护的。
苛刻地讲,本案已经不能再算什么典型的“因言获罪”个案,因为类似的案情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已经不止一次发生过,事件本身甚至已经不符合新闻传播的某些规律。但是,对每一个曾经或者正在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而言,每一个个案所侵犯的都是本应神圣的公民权利,所一点点侵蚀的都是本应始终谦卑、至公至正的公权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