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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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来信

有偿家教:立法废除还是因势利导

杨红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1    [打印] [关闭]
    一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本报10月17日)。与此同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新华网10月20日)

    猜想山东人大立法限制有偿家教的初衷,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有偿家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有些教师以牺牲正常教学为目的,课堂留一手,课后家教补;二、家教市场乱象,资格审查、收费标准、办学场所、安全措施等均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相关的法律依据又缺失,整个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这在无形之中既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还埋下了种种安全隐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三、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纯洁的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形象。

    由此看来,对有偿家教进行规范和整治的确必要,但规范不一定就非要立法,管理不一定就是限制或者废除它,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顾公平的原则就会使法律缺乏可执行的根基,就是滥用法律资源,届时不仅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毋庸置疑,教师队伍中的确存在极少数师德败坏者,但这样的群体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在我看来,教师的主流还是兢兢业业的,着力于提升课堂效率,竭尽全力完成教学任务。即便一些教师主动从事有偿家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教师校外从事家教符合《劳动法》,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剥夺这一权益。正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学辉所言: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斯言务实,教师不是神,他首先是一个要养家糊口谋生存的社会人,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之余,有精力有能力通过从事家教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这无可厚非。

    事实上,有偿家教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原因就是“分数”需求。从这个层面看,与其说教师在赚钱,不如说家长在要“分”,为了“分数”,花再多钱也值得。因此要根治有偿家教,必须先改变社会用人制度,更新人们的成才观,变以“分”量才为多元化成才。

    由此看来,出现有偿家教乱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厘清头绪,就难以正本清源;不分析主次矛盾,就无法对症下药;不让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试图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一种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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