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将在全国试行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过6年多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将在全国试行,通过建立完善分散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社会上、家庭中管教好。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作为一项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社区矫正经过6年的试点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截至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1309个县(市、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已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覆盖了全国近30%的乡镇(街道),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说,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法院注重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微犯罪、未成年犯罪以及罪行较轻的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每年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与当年被判处刑罚人数的比率分别逐年递增;适用假释的人数总体呈平稳上升趋势。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既增强了刑罚效能,又提高了改造质量。
吴爱英要求,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