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制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中国教育体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同时,对旧中国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吸收革命根据地教育经验和借鉴苏联模式,在经济困难、教育落后的条件下,形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的雏形和体制基础。
到“文革”前,基本形成了新中国的教育事业计划管理体制:教育行政管理“条块结合”、重心较高,保证了党和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办学以政府和公有制单位为主,教育投入以政府为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培养选拔国家建设急需的专业人才,有力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发展。“文化大革命”(1966-1976)是一场给国家、人民和党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教育战线受到的破坏和损失巨大。“文革”以后,经过教育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重建了教育秩序,基本恢复了之前的教育体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潮流推动下,适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方略和目标要求,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为教育发展和教育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新的目标和动力。这一时期,教育体制改革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部署,教育改革从体制入手,简政放权、增加学校活力,扩大了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下放了基础教育管理责任和权限;这一时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学位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探索改革,教育督导制度、学生资助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开始建立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1993年开始,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并向纵深发展。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开启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中外合作办学蓬勃发展;建立了基础教育地方管理、分级负责,高等教育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教育行政体制;中小学全面实行了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育法制和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先后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建立了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各项重要的教育制度进一步得到改革和完善。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优先发展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教育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特别是经费体制改革,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修改完善了《义务教育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中央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显加大,实行了“两免一补”等政策和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职业教育发展有了新思路,提出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各地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学生资助政策和体系日趋成熟,完善了国家助学体系,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