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保安
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将施行的这一《条例》将回答这一系列问题。
保安,想说爱你不容易
“保安不负责任,值班经常不在岗,工作不认真,找不着人。还有应该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尤其是要能处理一些应急问题。”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李大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李大妈举例说,前段时间,她所在的小区有一对夫妇发生口角,女的死亡,几个保安就乱成一团。
北京民安小区的张大爷认为,他们小区的保安公司几乎没做任何事情,管理混乱,小区内地下室出租混乱,安全隐患很大,盗窃时有发生,业主意见非常多。
针对民众的这些问题,清华大学行政法教授余凌云说:“《条例》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采取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来解决保安行业的问题。不再由公安机关垄断,其他机构通过合法渠道也可以申请建立保安公司,这对民众而言,增加了选择的机会。”
他认为,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保安整个行业的待遇会有很大的改善。
怎么打破“待遇低”和“不负责”的恶性循环
“保安没有尽到职责,也是因为他们待遇不高。”北京东城区某小区的一位老住户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北京某保安公司的李队长坦言,希望《条例》能保障保安员的基本权利。“能保障不受攻击、侮辱。能享受一些基本的福利待遇,最后是需要明确基本的工作时间,现在保安的工作时间经常超过8小时。”
北京振远保安公司的赵经理也认为,民众对保安工作不尽责的看法,一方面是由于保安待遇低,另一方面是社会对保安人员不够尊重。解决的办法是加大对保安重要性的宣传,另外保安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咨询中心副主任解志勇副教授指出,保安行业的待遇不高与行业的公信力缺失有关。“主要是保安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不少人都是初中学历,缺乏法律意识。这样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待遇低导致保安不尽责,而不尽责,保安的公信力就更低,待遇就更上不去,就更没有责任心了。”
为保证保安员的素质,《条例》规定,从事保安工作需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发给保安员证。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等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这样规定,提高了保安从业的门槛,我认为保安的待遇应会逐渐提高,人身尊重问题也会得到改善。”解志勇说。
如何防止可怕的“黑保安”
关于“黑保安”问题,《条例》第43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条又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
“《条例》极具现实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翟校义说,“当前,一些较低端的保安企业成为弱势群体,从而容易听命于雇主,有的成为雇主的打手或‘家丁’。可见,《条例》就是要明确保安的角色定位。”
为防范保安监守自盗,《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目前的‘黑保安’和监守自盗,都是源于一些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的保安员。《条例》提高了保安从业的门槛,一些素质较高的人才会流进这个行业。《条例》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就是通过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从纪律、行为上来约束保安。而保安服务公司受公安机关监管,这些都会大大减少那一类恶性事件。”解志勇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依法对保安行业实施业务管理。
赵经理告诉记者,目前,保安行业相当不规范,私人单位、物业公司自己招人,价格不统一,市场混乱,希望《条例》实施后有所改观。
对此,余凌云教授认为,任何一个法规的实行都需要磨合,《条例》成为个人和单位的行为规范,还需要一段时间。
“极具现实意义的”《条例》尚需完善
余凌云认为,《条例》虽然出台了,GPS、报警运营服务、摄像头安装等技术防范的立法也要抓紧。因为《条例》里涉及了一些保安技防的手段,但是条文过于简单,需要更详细的约束和规范。
解志勇也指出,《条例》对物业公司与保安和业主之间、保安服务公司与雇用保安的公司和业主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尚不完全明确。“还有,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限制不高。”
“保安其实有很多分类,从一般社区门卫这样的低端保安,到拥有枪支的准军事化的保镖这样的高端保安,他们之间的差距很大。《条例》目前还没有分得这么细,所以,建议今后的保安立法要详细考虑保安的分类。”翟校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