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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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案第一锤 两“黑老大”被判死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2    [打印] [关闭]
    

    本报重庆10月21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杨天庆、被告人刘成虎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定了该团伙2009年6月5日致李某重伤、6月26日致梁某死亡的两起有组织的故意伤害事实。该团伙还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他们采取威胁手段,强迫渣场交易,共聚敛约50万元。法院同时认定了该团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团伙成员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此外,被告人曾川、刘成虎还参加了汪显斌(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杨天庆组织领导以被告人曾川、刘成虎、简绍坤、何彭裕、刘渝、邹猛、李渝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天庆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系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判处死刑。刘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显光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一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又讯(记者田文生)今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钟永等涉黑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钟永被判处死刑;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钟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3月致聂某死亡;个人或指使其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组织、指挥、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指使其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法院同时认定,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发生两起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郑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一年三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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