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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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该说“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

陈杰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2    [打印] [关闭]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越狱逃跑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的视线。10月20日下午,警方在追捕过程中将其中1人击毙,另3名逃犯被抓获。《广州日报》21日引述其他媒体的消息说,一名内蒙古公安厅的办案人员说:“3名逃犯被问明情况后,应该很快就会被执行死刑。”

    毫无疑问,这次越狱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也暴露了监狱方面监管不严的漏洞,越狱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惩处。但是,惩处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逃犯这次闹出的动静太大,就牺牲法律原则。

    所谓依法惩处,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越狱者涉嫌越狱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偏轻,也不能倚重;第二,鉴于越狱者有先前罪责在身,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越狱的罪责依法判处后,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前,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我们只能认为被抓获者仅仅具有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罪名和罪责。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死缓罪犯在死刑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经查证并依法判处后,将此前的死缓撤销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如果犯新罪,倘若新罪被判刑罚是死刑,则要依法执行死刑或死缓。而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判决和执行,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和命令执行。

    有关资料显示,前述四名逃犯中,董佳继和高博此前被判死缓,李洪斌和乔海强则被判无期徒刑,除高博已经被击毙外,其他三人因为越狱显然要受到刑事追诉。但在法院还没有对这3人进行审判之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媒体公开表示“3名逃犯很快会被执行死刑”,显然不妥。

    这次越狱事件,媒体报道及时、充分而广泛,民众的注意度也非常高,在这种态势下,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保持谨慎,一切公开的发言,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通过媒体传播广泛,继而产生巨大的宣传作用。办案人员的任何不当言论,都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在潜意识里将对公众起到“重实体轻程序”和“宣扬死刑迷信论”的不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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