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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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看守所虐囚须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扩大了赔偿义务机关和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有的部门提出,根据目前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相关条文修改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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