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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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突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9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表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等,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损害政府形象和威信。

    曹建明说,截至今年6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47人。

    曹建明表示,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有罪不究、以罪代刑。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不将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

    曹建明特别指出,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6类案件可以依照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其他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做过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的调查,2006年,检察机关以渎职侵权犯罪立案侦查后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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