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 小费是噱头
呼吁“小费”制度者和反对者,争论已久,在各地也早已有实践者。试图将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地方立法,深圳已经不算是全国首例。去年年底,山西就曾出台过《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也一度“一石激起千层浪”。
现在,国内导游的生存现状堪忧,薪资水平、社保水平与旅游业“阳光产业”的身份不匹配,原因是从没有在制度上真正平视和尊重导游服务。呼唤“小费”合法地位的声音多数出自旅游业界,他们所持理由是“小费”能够解决目前导游薪酬体系的弊端,在改善导游收入的情况下进而能根治购物回扣。
但反对者的疑问是,给了导游“小费”,他们就真的不带游客去购物点了吗?
在许多国家都有导游收“小费”的习惯,而且“小费”就是导游和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人到了外国当然要入乡随俗。但是,如果说这样就可以杜绝导游带你去购物吃回扣,那就错了!因为在国外,仍然有导游拿了“小费”还带你去不停购物的,尤其是在东南亚的一些国家。
付“小费”只是分配形式和支付方式的改变,对购物回扣没有约束作用。如果现有政策和法规制止不了购物回扣,“小费”也不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导游的生存现状要改变,首先要改善的是导游薪酬体系,“小费”只能是这个体系的补充,不是替代的解决方法。如果忽视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弊端,不能正确对待劳资关系,甚至不能改革本行业的体制问题,单是使“小费”合法化无疑是缘木求鱼。
“小费”在经济学上看起来毫无道理。客人为什么要为已经完成的服务额外付钱呢?即便是为了让服务人员更加尽心,也该先付才是。如果允许导游加收服务费,而又以游客自愿为原则,给多少?是不是导游在同等服务上将受到差别待遇?
“小费”确实在国外由来已久,但我们在向这种制度“接轨”的时候,是在向先进制度接轨还是在向陋习接轨?有句俗语说,“傻子过年看街坊”。照抄别人总是简单的,如果抄的时候连错误的答案也照抄,那不是傻子,也是别有用心地揣着明白装糊涂。
作为现代西方礼仪标准的缔造者之一,德国贵族冯·克尼格男爵1788年出版的著作《论社交礼仪》中,对“小费”问题的解释是:在账单之外另给“小费”只是为了让服务者更加尽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从中世纪开始就流行给“小费”了,对象主要是信使、手工业者和车夫。直到等级制度开始崩塌,现代社会初见雏形,人们才开始审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在道德上的后果。
19世纪后期,大众旅行兴起,旅馆和餐饮业发展迅速。对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小费”是他们的重要收入之一。此时的“小费”从贵族的恩赏演变成社会地位的标志。另一方面,旅行者和食客对给“小费”也越来越不情愿,他们觉得自己成了贪财服务员的牺牲品。而在服务员一方,也有难言之隐,他们的工作往往没有固定工资,只能指望客人给的“小费”贴补收入。
尽管付“小费”完全出于自愿,但有关“小费”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并且在20世纪初达到高潮,民间甚至成立了“反小费联盟”。当时的批评家把“小费”看作对劳动者的鄙视和疏离,已经成为显示社会等级的仪式化动作。著名作家辛克莱甚至将“小费”看作社会腐败堕落的象征。
我丝毫不理解为什么在今天,我们要引进这种在它的诞生地被诟病100多年的、在道德上有巨大负担、在经济上毫无意义、在制度上没有任何创新、在观念上与国人格格不入的“小费”制度?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资关系出了问题,应当从《劳动法》执行是否规范的角度去判断;如果旅行社因竞争激烈纷纷压价,导致旅行团报价越来越低,利润越来越薄,不得不靠带游客购物拿回扣来补充利润,那么应该由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责任来规范市场行为。“小费”解决不了上述制度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