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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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农民工加入工会者不足三分之一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31    [打印] [关闭]
    目前我国有农民工两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不足50%。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表示,近年来贯彻实施工会法取得了不少新进展,但在新形势下,还有一些困难和问题。

    今年7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辽宁、上海、广东等6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天津等7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黄镇东说,2008年以来,在华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工会组建率由原来的43%提高到81%。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达172.5万个,工会会员2.12亿人。经过4年努力,基本解决了2004年工会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清偿665.43亿元,涉及职工1670万人。

    但是,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而且员工流动性大,加上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工会是自己的对立面,还要交纳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因此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触。

    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入会率较低是工会法实施中的难点之一,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工流动性大等多种原因,部分农民工不了解工会法和工会的作用,再加上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难以落实。由于劳务派遣工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既可以在用人单位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入会,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人员分散和管理上“够不着”,即使成立工会也流于形式;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工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难以或者不愿意吸收他们入会,致使劳务派遣工大多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除了基层工会组建难,基层工会维权难问题仍然很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得很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从2005年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万件。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这表明,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更值得重视的是,欠薪逃匿事件呈增多趋势。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

    另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其中尘肺病占78.8%。一些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劳动者身染职业病后,维权遇到许多困难。

    执法检查报告特别指出,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亟待规范,劳务派遣工主要是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也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但实际情况是,很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一线长期性岗位,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异地派遣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参保率普遍偏低。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工会法实施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主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组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会工作机制,可以考虑在地方总工会中设立农民工委员会,同时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在人员配备、工作关系上存在的依附企业、不敢维权的问题,完善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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