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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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通过

外交官的家事也是国事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戴长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01    [打印] [关闭]
    今天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这是我国首部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专门性法律,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目前,我国与171个国家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加入了130多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设立的驻外外交机构有254个,外交人员接近5000人。

    田学军说,外交事关我国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驻外外交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性质十分特殊,为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驻外外交人员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样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规定“创设外交衔级制度”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立法机关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外交衔级制度和我国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基础上,设计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制度,使外交人员职业发展路径更加清晰,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此外,该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向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安全措施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用法律形式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说,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需年满23周岁是由外交工作的职业性决定的。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从事外交工作,工作环境复杂,要求也非常高,要求驻外外交人员有相当的学历、经历、阅历和经验,这都需要有一定时间积累,根据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和规定,从大学毕业入选为公务员,经过一定的培训以及在国内从事过一定的工作,熟悉一定的情况,等到外派的时候一般都已满23周岁了。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结婚情况需要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的规定,许安标表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公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人生重大事件的义务,主要有三点理由: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这样规定也是落实《驻外外交人员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驻外外交人员选拔条件中有一项规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及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时,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配偶由于一些生活情况要求提前调回的话,也需要及时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况,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从国际上来看,也有类似做法,法国规定,外交人员在结婚前一个月必须将结婚对象的国籍通知外交部部长,规格和要求很高。综合以上三点考虑,法律作出了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并不矛盾,并且完全一致,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生活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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