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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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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索赔失败”了吗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06    [打印] [关闭]
    湖南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隆回县公安局原民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此前的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由于判决未提赔偿问题,媒体推断为罗彩霞的赔偿请示“未得到法院支持”。(《三湘都市报》11月5日)

    湖南地方法院对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的刑事判决未提对罗彩霞的民事赔偿问题,就意味着罗彩霞“索赔失败”了吗?很显然,媒体这次又作出了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错误判断。因为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罗彩霞案中的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完全是两回事,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其结果既不相互包含,也不相互代替。

    在罗彩霞事件中,目前只有王峥嵘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只对他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当然,依据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受害人也可以选择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就民事赔偿再行起诉。

    事实上,由于罗彩霞事件中涉嫌民事侵权的人员和单位众多,为减少不便,避免多次诉讼和跨地区诉讼,在王峥嵘被审判之前,罗彩霞已经依法选择了在天津的法院起诉民事侵权人,而且已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立案(《天津日报》5月16日),诉讼正在进行。长时间没有民事审判结果,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实行“先刑后民”原则,民事审判要等针对同一行为的刑事审判结果确定之后再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既不能因为湖南的法院未提赔偿问题就推断罗彩霞“索赔失败”,也不能因为天津的法院迟迟没有民事审判的消息而进行苛求和指责。可以说,两地法院的做法都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同一案件的刑事判决是不能取代民事判决的。

    一看到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中没有赔偿内容,就急于判断罗彩霞“索赔失败”,完全是不熟悉法律的结果。作为严重影响公众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大众媒体,出现这样的法律常识错误,很容易对普通公众造成误导,实在不应该。

    联系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媒体误报、误判和误读法律的现象,记者专业化和媒体“慎言”应当提上议事日程,目的不仅是防止媒体常说“外行话”,更重要的是避免给那些对大众媒体和公共舆论深信不疑的普通民众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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