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们”是否涉黑只是法律问题
重庆市黑恶势力成群、文强等司法高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所以,赵长青老先生和周立太律师为黎强等人的辩护言论一出,遭到公众和网民责问倒也在意料之中。
然而,须看到的是,重庆市地方政府能否顺应民意下决心“打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打黑”,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但是,当一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被送上法庭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是否构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事实、证据和依据法律加以认定。
赵长青、周立太为黎强、李义等人所作出的辩护是否成立,值得商榷,但是,他们的意见值得重视。事实上,赵长青并不认为黎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对黎强的9项指控,绝大部分他都认可,他甚至劝黎强,“该认的罪,还是得认。”赵长青的不同意见在于,他认为检方对于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检方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因此,不能依此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的罪名。赵长青的辩护意见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他指出,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不应该是给黎强安上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借口。不管赵长青在本案中所说的正确与否,我们确实应当警惕借口“打黑”来压制公民正当的上访和表达自身权利的诉求。
就算是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毫无依据,也应当尊重他们的辩护权利。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并不仅仅在于犯罪受到有效打击,更在于“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即便黎强、李义是“黑社会”,他们也有权自己和请律师帮助他们进行辩护,特别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因为,面对公权力,每一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况且,律师的辩护只是一家之言,是给法官以“兼听则明”的机会。正如赵长青所说:“检方和律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偏见,而这个平衡要靠中立的法官来完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自己所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遗憾的是,一些网民根本不是从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反驳,而是完全从是否支持“打黑”的立场上进行站队,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指责和谩骂,这就完全脱离事实和法律来分析问题了。而我们所要做的是,尊重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意见,将“黎强们”还原为一个法律问题,依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公民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