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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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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记者因监督报道被要求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网上“呼救”,让他逃过一劫?
事件引起中央有关部门关注,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声称误会并已道歉
2009-11-10
本报记者 鄢光哲
    11月8日,是我国第十个记者节。对《长江商报》深度新闻部记者姚海鹰来说,这一天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他收到几十个素不相识的人发来的节日短信。“祝福你,希望你继续做个好记者!”大多数都是如此简单的祝福,却让从业12年的姚海鹰心里充满了感动。

    就在一个多月前,姚海鹰还生活在担惊受怕、躲躲藏藏的日子里。10月15日,姚海鹰无奈地作出选择:在自己的博客上写下一篇名为“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因新闻报道非法传唤记者”的博文,向社会公开求助。

    发帖时,姚海鹰已经过了一个月有家难回的日子,在绝望和无助中,他在网上写出了自己的经历。这篇文章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迅速被各大论坛和QQ群广泛转载。

    一篇报道招来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

    9月4日,《长江商报》在“长江调查”栏目中刊发题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事件的调查》的报道。为保护记者,编辑特意将作者姚海鹰的名字署名为沈笃。

    文章写的是一起罕见的因员工跳槽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武汉中冶南方公司和天津环渤海公司因员工之间的“工程图纸设计技术”往来,11名高工受到检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

    报道质疑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积极介入此案诉讼程序的行为,并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作为关键证据的一系列事实。

    文章还客观反映了江岸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对涉案内容“到底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的争议,提出了质疑。

    报道刊发后,从9月7日开始的一个多月内,江岸区检察院数次来电话、发短信或者来报社要求姚海鹰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而且措辞严厉。

    据姚海鹰介绍,在那篇新闻报道的采写过程中,他曾经和检察院相关部门联系过,但检察院并没有接受采访。他在报道的第一章节引用的是起诉书中的内容,没想到会如此惊动检察院。

    其间,姚海鹰向检察院表示,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就采访内容沟通可以在报社进行,但检察院并不认可这个说法,表示必须要见到他本人。在姚海鹰手机关机的情况下,江岸区检察院开始去报社要人。

    9月15日下午,江岸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室主任潘春生、副主任张玮第二次来到长江商报社总编室,要见姚海鹰。姚海鹰的家人阻止他去报社和两位检察官会面,由家人代替他先去看看情况。

    家人从报社给姚海鹰带回了一份询问通知书,这份标明“武岸检(纪贪)询(2009)100号”的询问通知书上写的是:兹因“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调查的报道”,要求姚海鹰9月18日到“本院办案区”接受调查。

    通知书上的“纪贪”字样让姚海鹰感到不安,而通知书上“9月18日”的字样上有改动的痕迹。姚海鹰认为原来写的是9月15日,“他们本来想在当天就把我从报社带走”。

    他的一位律师朋友看了询问通知书后,更是大吃一惊,因为通知书上没有被告,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通知书所涉事项已经刑事立案,没有立案就没有所谓的侦查人员和证人,就不应该发出询问通知书。“检察院绝非把你当做证人向你了解情况,而是将你当做了犯罪嫌疑人。”

    姚海鹰听后,踌躇了。他在外面蹓跶了一晚,最终还是没敢回家。

    姚海鹰的行踪开始飘忽起来,晚上12点之前,他绝对不敢回家。“我从没觉得自己的家门这样暗藏杀机。”那段时间,他每次到家门口时,先躲在暗处,确认安全后,才敢闪进屋子里。

    之后的几天,江岸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几次给报社打电话要求姚海鹰到检察院去接受调查,并给姚海鹰打电话、发短信:“你不要把事情想得太简单,请你老老实实到检察院来接受调查”、“你回避不了的,我们一定要找到你”、“你报道的事情很严重,我们不想找你,这是领导交办下来的工作”等。

    姚海鹰在电话里要求用书面材料回答检方的询问,遭到对方拒绝。

    先找人后找证据?

    事件初始,长江商报社总编室向检察院表达了“记者采访是职务行为,如果就采访内容沟通应该在报社”的态度。但对方认为这是在袒护记者,遂找到报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湖北长江传媒出版集团,指责报社干预司法。

    9月22日,报社主要领导见到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国,欲了解“传唤”记者的真正原因。张振国未说出具体原因,而是说:“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进而语气强硬地表示,“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把记者交出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9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再次提出,可让报社派人陪记者一起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调查,报社断然拒绝。

    9月27日,长江商报社向江岸区检察院发出正式公函,并派专人送达,主要表明两点意见:一、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报社不能违背记者的意愿,强迫记者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二、请对方出示“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确凿证据和理由。

    然而,检察院并未放弃让报社继续安排姚海鹰接受调查的想法,但也表示“理由还不好说”,“目前暂时没有证据,要找到记者调查后才清楚”。

    姚海鹰说:“只要是明来,我就不怕,因为我个人无论在报道上还是操守上,都经得起检验。”但是检察院先找人后查证据的说法,让他害怕了,更庆幸自己没有去检察院。

    10月12日,潘春生给报社领导发短信:“我们要见姚海鹰!!!”连用了3个感叹号。这3个感叹号让报社的领导们又绷紧了神经。

    当天中午,报社高层讨论决定,姚海鹰暂时不要再写稿子。因为报社之前一直和检察院说找不到记者,再让姚海鹰的稿件见报就无法和检察院交代。

    这个结果让姚海鹰感觉到,一直是他的依靠的报社可能要“顶不住了”。虽然报社领导给他的家人打电话说:“请你们放心,报社作为一级组织,会和对方进行沟通,确保记者的人身安全。”但姚海鹰明显感到,作为一份地方报纸,《长江商报》在与检察院的交涉中,强弱之差太悬殊了。

    当时,姚海鹰觉得自己没有退路了,即使“以卵击石”也在所不惜。

    10月15日是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该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受法律保护”。这一天,经过深思熟虑后,姚海鹰把自己的经历写到了博客上。

    被上级机关批评,检察院认错

    网上的转帖很快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10月16日,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成湖北省委宣传部以及湖北省检察院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江岸区检察院的做法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

    随后,长江商报社领导应邀到江岸区检察院“沟通”,张振国要报社想办法将网上的帖子尽快删除,并首次针对“传唤”记者事件进行解释:以该篇新闻报道立案且标明“纪贪”的询问通知书,不是针对记者,实为请记者配合揪出本院“内鬼”;询问不简单等于传唤。通知书中标明“纪贪”并多次让记者感到自己受到威胁,是因具体操作时相关检察官处理不当所致,并非张振国检察长本意;一直未向报社说明“为何请记者协助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不确定不清楚本院检察官是否违规向外提供了案情,为保密起见,才没有透露”。

    张振国又与姚海鹰的家人见了面,面对姚家人的质疑,张振国说:“姚海鹰没有问题,这是个误会,是我们在工作时不谨慎……我们没有对他立案侦查,现在当面赔礼道歉。”

    结束了担惊受怕的生活,回顾这场波澜,姚海鹰感到舆论监督在公权力滥用面前的无力,同时感谢报社对他的关心和支持,捍卫了一名记者合法采访报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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