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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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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调查

一民告官案三年找不到被告

本报记者 李润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6    [打印] [关闭]
    一起民告官的案子,三年里,三兄弟在四家法院六次起诉,三次被驳回,两次无奈撤诉,只因为总也“找不到”被告。

    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堂子街改造,杨春德、杨春铃、杨春庭三兄弟的老宅需要拆迁。三兄弟却发现老宅的面积减少了160多平方米,院子中的两处空地被别人建了房子,现在土地也已经被政府划归他人使用。

    为了讨回宅基地,三兄弟走进了法院。可是,“不是说我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说没有利害关系。”杨春庭很气愤,“他们是不想让我们打这场官司。”

    谁替我登记了土地

    杨春德登记的老宅子在堂子街102号,于1946年购得,并在1953年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了房产证。一家人在这里居住了20多年后,举家搬迁到了江西。房屋一直由别人居住。

    1994年2月1日,回南京办事的杨春德正好赶上了南京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杨春德于当年2月3日向南京市建邺区房产局提供了房产证及相关材料。当时,杨春德已经发现,在他们离家后,老宅院中的两块空地已经被他人建了房,门前的一块空地被戴某建了两间房,屋后的空地被南京市第二灯泡厂建了三间房。尽管如此,杨春德认为,这一整块地的使用权都在自己手中,他还是申请将这两块地登记到自家名下,并缴纳了这两块地的费用。没来及查看地籍登记结果,杨春德就匆匆返回了江西。

    1996年,杨春德退休回到南京。然而,他却有家不能回,自家房子被别人住着,他只能租房住。他与房客打官司,要求对方搬出,但最终也没住进老宅,只能在法院调解下收取了房租。

    2007年,杨春德接到堂子街拆迁办通知,该路段开始拆迁,但核算拆迁面积却比当年的房产证上少了许多。

    杨春德委托律师调查后才发现,当年地籍调查登记表中确认的并非他申报的面积,屋前屋后两处土地均已登记到别人名下,违建的房屋也都领取了房产证。更离谱的是,地籍调查表上居然有他认可的签名和手印。

    杨春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家人都不在南京,屋前空地被戴某出具假证明以租用他家土地的名义建了房,但从未缴纳过租金,而屋后第二灯泡厂则是破墙而入,侵占土地建房。

    “地籍登记表的签名是伪造的,登记日期也不对。”杨春德说,首先是笔迹完全不对,有人伪造了他的签名,其次这个登记日期是1994年1月11日,比他申请登记早了20天。

    杨春德纳闷:“是谁替我登记的?是谁替我做主放弃了土地使用权?”

    谁该当被告

    杨春德决定去法院讨回公道。然而,这场官司一开始就让杨春德很头疼:该告谁呢?

    按照1983年《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提交土地审批文件。房产局办理这两个房产证是否查阅了对方的土地审批文件呢?杨春德决定,先告南京市房产局,屋前土地侵权人戴某为第三人。

    2007年11月19日,杨春德把南京市房产局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撤销戴某房产证。鼓楼区法院驳回了杨春德三兄弟的起诉。法院裁定认为,“文革”期间有份文件,1969年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告没有出示该处房产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杨春德上诉至南京市中院,又被驳回。

    既然不能撤销房产证,那就告土地使用证吧,当初的地籍登记是谁伪造了他的签名?杨春德盘算,先把屋后那块地的使用权拿回来,那处房子《80634号权证》是房产局自办自领的,这块地不牵扯私人,简单一些。

    2008年1月20日,杨春德仍然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被告为南京市房产局,第三人为白下区房产局。法官告诉杨春德,他告错了,土地问题应该告土地局,不应该告房产局。

    杨春德想想,这个说法有道理,只好撤诉。

    2008年6月4日,杨春德向玄武区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市国土局行政违法,违规给第二灯泡厂的违建房屋发放了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玄武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件诉讼主体不对,南京市国土局是南京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应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在更改了被告后,该案件被玄武区法院转到了南京市中院审理。

    2008年7月24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春德终于和被告见了面,搭上了话。然而,被告南京市政府的答辩状又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难题推到了杨春德面前。

    南京市政府称,首先,19950078号土地证是合法的,当初建邺区房产局向南京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供了《房地产权源情况说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市国土局在地籍调查中,杨春德作为相邻宗地权利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了字并摁手印,公告期间,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发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其次,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过程中,建邺区房产局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市政府才将这块地登记到了建邺区房产局,在房屋证没有被撤销前,不能撤销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

    杨春德大喊冤枉,公示期间,他们都在外地,并不知情。可是,还没等他向法院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诉讼请求就被驳回了。

    三兄弟一合计,也对呀,因为当时的情况就是先有房产证,后有土地证,那就还是告房产局吧。

    2008年11月5日,状子刚递上去,又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南京市中院法官告诉杨春德,第二灯泡厂后来将房产交给了房产局,房产局又将这处房产转卖给私人,他们所告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并不是那张违法的土地使用证,应该起诉原始的那张《80634号权证》。

    三兄弟只能再次撤诉。

    2008年11月12日,杨春德在南京市中院重新起诉,被告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建邺区房产局,起诉被告行政违法,违法颁发《80634号》权证。该案件随后被南京市中院转到建邺区法院审理。2009年8月7日,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蔡莉莉辩称,《80634号权证》实际上仅表明房产登记状况,并不代表土地登记状况。而原告所诉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和原告没有利害关系,那是在空地上建的房子,原告如果认为有关系,那就应该出示土地使用证。

    建邺区法院裁定:《80634号权证》中,只有相关房屋登记内容的记载,没有土地登记内容,该处房产为公有房。还是按照“文革”期间的那份文件,1969后,土地收归国有,这块空地原告并没有使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也没有取得使用权。裁决书最后认定,原告既不是《80634号权证》中房屋的建设者,又非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所以没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杨春德提出的地籍调查表上是否存在伪造签名的问题,法院仍然没有明确真伪。杨春德认为,不对那份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就无法明确他家的土地使用权。

    三兄弟再次上诉到中院。

    行政案件,谁来举证

    2009年10月27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春德又把自己的主张说了一遍。被告还是那句话:你说地是你的,拿出证据来。庭审法官也一次次地要求杨春德三兄弟提供证据。

    “这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的举证原则,应该是对方举证,证明我们和这块地没关系,怎么总是让我们举证呢?”情急之下,杨春庭向法官提出异议。

    杨春庭说,这处老宅当初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缴纳了房产契税和土地契税,市政府换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该地块产权明晰,他们一家人曾在这里生活20多年,后来虽然家人都去了外地,但一直没有放弃这处房产,而是租给其他人居住。

    杨春庭认为,虽然1969年后土地国有化了,但他家的房屋还在,1990年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拥有使用权。”这几十年内,政府既没有以正式文件将该土地划拨给别人,也没有和他们签署租赁协议,这块地使用权当然属于他们。

    “你说土地不是我的,你拿出证据来,1994年你们不给我登记,没有给我办过土地使用证,凭什么让我们拿证据?”杨春庭反问被告。

    还是依据那份文件,南京市房产局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只有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这块地是空地,原告没有使用这块地,视为放弃,自然不具有使用权,后来被建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应该是房主。

    杨春德三兄弟针锋相对,我家房子还在,土地当然归我们使用,凭什么在我家空地上建房子?

    杨春德说,不仅这两块地被划给了别人,连他家过道的土地使用权过道也划给了别人,“你让我们飞出去不成?”

    当天,法官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

    在焦急的等待中,杨春德三兄弟忐忑不安,如果再被驳回,他们该去告谁呢?找不到被告,这官司还怎么打?

    本报南京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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