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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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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实行“4+2”工作法,找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新“抓手”——

大事小情 村民举手表决才算数

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代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07    [打印] [关闭]
    “‘晴天一路刮黄土,雨天全村和稀泥’。这样的日子,在我们村一去不复返了。”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朱营村村支书朱道强一脸自豪地说。经过改造,现在,朱营村家家户户都住上了二层小楼,村里还修了五纵五横的水泥路,村民们脱掉了沾满泥土的旧胶鞋,穿上了锃光瓦亮的新皮鞋。

    “像这样的日子,过去村民们想都不敢想。”朱道强告诉记者,村里上世纪90年代初就设想过进行村容改造,但当时各家各户宅基地情况复杂,“你家占我半块砖,我家占你一道墙”,另外,村民们在财务方面明显对村干部不放心,种种情况使朱营村的村容改造工程不了了之。

    实行“4+2”工作法之后,2007年8月,朱营村党支部再次提出村容改造工程,村里重新整体划地建新房。同时,村民们还自发选举组成工程监督协会和财务监督协会,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最后,工程很快完成,重新规划后,村里还腾出了450亩土地复耕。

    朱营村实行的“4+2”工作法,是邓州市在全市农村推广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简称。所谓“四议”指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按照要求,村里重大事务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变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工作面临重大挑战,而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思维、机制、方法上明显不适应,直接影响了农村改革的发展和稳定。对此,邓州结合多年来的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经验,从2005年起,探索推出了“4+2”工作法,逐步形成了在一个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机制。

    “4+2”工作法出台后,邓州市首先对全市578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村民代表轮流培训,加深他们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使他们在工作中,既能发扬民主,同时也能作出科学的决策。

    邓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中龙告诉记者,“4+2”工作法实施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现在,基层村“两委”战斗力增强了,干群关系也空前和谐。

    在邓州市白牛乡白东村,有几条河从村里穿过,每到雨季,整个村河水泛滥,交通基本瘫痪。村两委曾提出过修路、修桥的计划,但群众根本不买账,村民们还发牢骚:“平时都是你村支书一人说了算,修路就得交钱,谁知道这钱都是咋花的?”

    实行“4+2”工作法后,村里的各项大事都得大伙集体决议、监督,群众气儿顺了,劲儿足了,心齐了,很快就通过了修路、修桥的决议。通过运用“4+2”工作法,白东村先后修了9座桥、3座坝,新修水泥路2.8万平方米,脏乱差的局面得到彻底解决。

    对“4+2”工作法,农民李传举感触很深,他告诉记者,实行“4+2”工作法之前,村里的大事小情都是村支书一个人说了算,村两委成了村支书的“一言堂”,对此,村民们意见很大。实行“4+2”工作法之后,村干部完全成为了村民们的“服务员”,村里的任何事儿都得村民们举手表决才能算数。现在,村民们干劲足了,说话底气足了,因为大伙都感觉是在给自己家办事儿。

    “‘4+2’工作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深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做法,因为它建立起了能够经常性反映村民意愿、传递政府意图的常设机制,也切实保障了广大农民的自治权利,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邓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艳红说。

    “4+2”工作法使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出来,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原来没办成的事、想办办不成的事,现在都办成了。实行“4+2”工作法后,邓州市近两年先后投入3.91亿元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群众自筹1.6亿元;修筑村村通公路2300公里,578个行政村全部实现了通柏油路或水泥路。目前,全市已有1853个自然村完成了村庄整治、修路架桥、整治坑塘、修建游园等工程项目,占总数的87.8%,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河南省委党校副校长梁周敏教授经实地考察后认为,“4+2”工作法是当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载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科学性。通过“4+2”工作法,农民切实参与了自治,形成了农民自己的事儿自己议、自己办、自己监督的良好局面。同时,干部、党员、群众三方也顺利对接,各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最大的发挥。

    南阳市委常委、邓州市委书记刘朝瑞告诉记者,经过“四议”程序,党员、村民代表和普通群众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决策之中,监督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的决策失误。通过“两公开”程序,不仅把决议的结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阶段性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修正决策中的偏差,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发生。

    本报郑州12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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