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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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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拆迁条例政府必须上前台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0    [打印] [关闭]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中国广播网12月8日)

    与此同时,12月7日,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新京报》12月8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今后的《条例》的修改,就是必须要摆正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将政府从幕后拉到台前来。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种是与商业利益有关的征地拆迁,一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商业征地拆迁很简单,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能谈下来就开发,不能谈下来就不开发。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民众对于这种征收不服,可以去法院状告政府。

    但是,《拆迁条例》却是将这两种关系混作一谈,从而剥夺和限制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原本这种征收只能为公共利益,但政府发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却可以用来搞商业利益开发,并且具有了行政力量的支持。其次,直接面对被拆迁人的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而且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冲突时,政府还作为中间人进行裁决。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放的,政府本身就是当事的一方,这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拆迁条例》如果要修改,就必须面对政府躲在幕后与开发商合谋谋利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阻挠《拆迁条例》修改,使得修改迟迟不能进行的关键所在。让幕后的政府在征地拆迁现身,就必须废除《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则必须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征地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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