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父母的被拐儿童岂能还给买主
被拐儿童找不到父母就“还给”买主,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在现实中绝非孤例。据报道,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行动,26名被解救的儿童因为找不到父母,最后又回到了买主“父母”家中。通过签订收养协议,将被拐儿童送回买主家收养,成为某些地方公安部门的一种选择。
找不到父母就“还给”买主,这在法律上难以站住脚。公安部2000年《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这就意味着,除非被拐儿童的父母“自愿送养”,买主才有收养的可能。既然亲生父母还没找到,谁能越俎代庖地认定他们“自愿送养”?公安部门在没有征得孩子亲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孩子“还给”买主,已经逾越了法律授予的权限。
更为严重的是,找不到父母就“还给”买主,这在无形中为猖獗的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推波助澜。众所周知,“打拐”立法、执法上“打卖不打买”的痼疾存在已久,虽备受诟病但一直未有改观。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他们非但可以免予刑罚,还可以继续以被拐儿童的父母自居。收买儿童这种违法行为低成本高收益,自然激发出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从而大大抬高卖方的违法收益,进一步强化人贩子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动力,最终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泛滥。
亲子之情是人类最为密切、强烈的情感之一。在父母心中,孩子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拐卖儿童无疑是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其对于儿童及其家庭的伤害往往是毁灭性的,对于社会的影响比一般的治安或刑事案件更为恶劣。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让儿童回到自己父母身边,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儿童权利公约》宣示的基本权利——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政府是承担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为被拐儿童找到父母是政府的天然责任;如果一时找不到他们的父母,政府就必须承担养育他们的责任。
的确,公安部门有自己的苦衷:“找孩子难,找父母更难!”在失踪人口数据库等基础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相对容易,而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他们的父母无异于大海捞针。但是,这些都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公安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收缴的各类赃物也不是都能找到失主,难道那些无主赃物可以一退了之?当初的解救出于维护法律尊严、履行法定职责,现在因为困难就将刚解救出来的孩子拱手送回。在公众眼中,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难逃“惰政”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