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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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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为何敢蔑视法律

李海涛 实习生 钟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1    [打印] [关闭]
    近年来,类似王文襄案的富豪雇凶绑架杀人案件屡屡发生。然而,与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背景、社会地位以及上亿身价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他们行使犯罪的形式之简单,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单纯”,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教授分析说,从个人角度解释,这些人位高、权重、钱多,私欲膨胀导致其法制观念淡漠,往往会用自己认为最简单、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犯罪的实施。

    另外,我国缺少以法制意识为基础的规则意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有一定金钱、权力,并达到一定社会层面的成功人士,他们能更方便地用违反规则的做法获得或曾经获得过巨大的利益,从而培植了他们不按规则办事的意识,“熟人规则”、“人情规则”,让他们不会首先考虑运用法律规则来做事。

    关于这些人为什么会如此蔑视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周孝正教授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上存在司法腐败,钱能通天的现象。我给你钱,你去杀。你不幸被抓了,我就拿钱把你给疏通出来。就算判了你死刑,我买你的命,还把你家属都安置好。你开个价就是,反正我有的是钱,干吗怕犯法啊?既然有钱就能超越法律之上,亿万富翁自然就很狂妄。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批有魄力有胆识的人在获取成功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社会规则以及法律意识。这种先天的不足造成他们内在人格的不健全,从而使他们在处理棘手的问题时不择手段,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和良知。另外,我国尚未形成西方发达国家的契约意识,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不是单个富翁的问题。

    “刑重而必得”,是法学上一个观点,意思是说刑罚不仅要规定得严厉而且还必须使之真正得以执行,才会对犯罪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于逸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雇凶绑架、杀人类的案件未被破获所形成的“犯罪黑数”,也是使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的重要原因,致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用最低的成本换取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他建议,惩治这类案件,既要靠“刑重”,更要靠“必得”,使犯罪必然会受到惩罚,而且是严重的惩罚,这样才会有效地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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