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不是依据龚刚模孤证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郑琳 庄庆鸿)中国青年报记者今日采访了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久红。
“批捕李庄依据的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陈久红检察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在询问过程中,李庄经常说:‘我很专业,我做十几年律师了。’但是他却不能回答我,他和龚刚模究竟都说了些什么。很多他都说他忘了,不记得了。”
“比如我问他,当时除了宣读龚刚模的笔录,你还读同案他人的笔录没有?第一次他回答‘没有’,第二次他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第三次他回答‘好像有,不排除读过’。”
陈久红告诉记者,检察官问李庄:“是你告诉龚刚模他被刑讯逼供呢,还是龚刚模自己告诉你,他被刑讯逼供?”“当时,他就不回答。”陈久红说。
“律师想办法为他的当事人脱罪,是理所当然的,但应该用合法手段,不应该用非法手段。”陈久红说。
据介绍,12月10日至今已有20多名相关人员陆续被传唤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