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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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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公积金建保障房的缺漏

童大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8    [打印] [关闭]
    一件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推动保障房建设的“好事”,在试点中,却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中国经济周刊》12月15日消息说,30多个城市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引争议。今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7部委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国30多个城市开始试点。这意味着保障房项目开发商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这项政策的出台,很显然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积压的现实难题。有消息说,全国各地大约有70%左右的住房公积金长期积压不用。这显然牵涉到资金利用的效率问题,也牵涉到资金监管的安全问题。

    但很显然,眼下的《实施意见》存在一定缺漏。比如《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但是这一条,如果严格执行的话,就相当于堵死了公积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能。因为“征求缴存职工意见”是个异常繁难的问题,是征求部分职工,还是全体职工?多少通过率算是通过?再则,它事实上是一个牵涉到公民财产权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不应该适用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这么说,即便只有一个人反对,那这项工作也将趋于停顿,除非把反对者的账户资金独立划出独立保管,否则没戏。

    但即使把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资金分别独立监管,支持者的资金部分也还存在另一个现实问题,即贷款收益归谁所有?如果是归缴存人所有,那么风险与收益并存,他们是否应该而且愿意同时承担可能的风险?事实上,只要是贷款就无法完全避开风险,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广州、北京等地也都出现过保障房卖不出去的尴尬。甚至北京最后不得不把一些保障房改为普通商品房项目出售。

    而如果缴存人不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那么其自然也不应该分享相应的收益。在北京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公积金放贷收益是提交到市地方财政的专用账户,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设和补贴的。也就是说,其收益与公积金缴纳者并无关系。据悉,这也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去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另外还用作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相应地,其中的风险也将由政府兜底。

    但这样一来,公积金贷款收益与缴存人无关,缴存人又有什么理由同意一个委托代管者将其用于放贷呢?更何况万一放贷造成损失,还得由财政也就是缴存人的纳税收入来负担?

    尤其是在公积金放贷的过程中,政府既是公积金的放贷方,又是担保方监管方,而且相关执行人事实上是在用别人的钱,其中的“长官意志”和具体执行人可能的道德风险又该如何防范呢?

    这些问题在现有框架下似乎都无法解决。因此,解决公积金资金利用率低的问题,也许还得从更好地保障缴存人的借贷利益出发。一是不论国管还是地方管理的公积金,在二手房贷方面应该提供和银行一样的按揭方便;二是应该打破公积金按揭画地为牢的格局,允许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公积金进行按揭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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